文:舞天玄姬
古代供客商居住、堆儲貨物、進行交易之店棧。亦稱邸舍、邸閣,簡稱邸或店。
旅館在古代中國又被稱為逆旅、客舍、客館、客店、邸店、邸舍等等,它有著悠久的歷史。
《周禮·地官·遺人》雲:
「凡國野之道,十裡有廬,廬有飲食;三十裡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裡有市,市有侯館,侯館有積。」這是有關旅館的較早的文獻記錄。
從旅館的提供功能和屬性上看,有商業性的民間旅館如旅店、邸店、招商旅店等;有接待性旅館,如養士館、會館,皇室的行宮、苑囿等;有政治性的官辦旅館,如驛站、館驛、諸侯館等。
唐代旅館的檔次不一,設施也有差別。
旅館裡最一般的設施,有臥牀、爐子等食宿設施。唐代旅館也可以提供超常服務和定制服務,有的就開設了租賃、寄存等業務。有的旅館利用地利之便,甚至能夠提供溫泉浴。
其中,《長安志》中記載,東市「市內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積集」,西市「市內店肆如東市之製」。
所謂「邸」也叫「邸店」。根據《唐律疏議》解釋,「劇物之處為邸,沽賣之所為店。」
唐朝政府規定了兩市四面立邸,為這些全國各地的商人活動提供了方便。
唐朝經濟生活中,古代商業交易的邸店發展了,而櫃坊、飛錢也相繼出現了。
唐初以後,邸店除堆放貨物外,也兼住商客。商客帶著貨物住進邸店後,邸店主人與牙人為商客作中間人,將貨物賣出,或再購買貨物。這樣邸店又發展為客商交易的場所,具有倉庫、旅舍、商店多種性質。
長安大商人竇乂(yi),用三萬錢在西市秤行南邊買下一塊地皮,建造邸店二十間,以招徠商客,號為「竇家店」,因為此店是客商往來的要衝,所以竇乂每日獲利數千。定州富商何明遠把邸店設在驛站旁邊,專供往來客商作旅店兼商店之用。
「邸店」,唐代以後供客商堆貨、交易、寓居的行棧的舊稱。亦稱「邸舍」、「邸閣」、「邸肆」、「邸鋪」、「塌坊」、「塌房」。
「邸」原是指堆放貨物的貨棧,「店」原是指沽賣貨物的場所,東晉、南朝至唐初兩者是有所區分的。但南朝時已有邸店聯稱。
三國時已出現,時有邸舍、邸閣之名目,即倉儲之所。 《三國志·蜀志·後主紀》:「亮使詣軍運米,集於斜穀口,治斜穀邸閣。」邸舍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可存錢物,以供借貸,並訂明歸還期限,至期不還,子息滋長。邸閣則存放轉輸之糧、貨,並設度支校尉管理。隋唐時邸店已遍及都市和交通要道。
據《唐律疏義》卷四《平贓者》:「邸店者,居物之處為邸,估賣之所為店。」似邸與店有別,但實際兩字常連用,居物、交易兩項內容亦兼有之。其店主稱居停主人。有時亦兼營商貨之批發或銀錢之存放。唐長安東市有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積集」,西市亦相類似。
宋朝時,宋仁宗景佑年間,允許臨街開設邸店,商人只要納稅就可以到處開設商店。熙寧年間,開封府的鼓樓已不再擊鼓,京師的警衛也不再執行夜巡制度。
宋代的都市中亦多設有邸店,不僅商人經營之,軍隊、官員和寺觀也開店牟利。
此外,宋代尚有專供客商堆貨的塌房,性質與邸店同,至明則成為官辦貨棧兼徵稅機構。參見「塌房」。
「邸店」的作用主要幾方面:
一,為了遠方而來的商人住宿。唐朝疆域廣闊,貿易往來頻繁很多長途販運的大商人來到長安,都喜歡住進這樣的「邸店」。
二,為了過往客商存放貨物。
三,最後一個作用,則是幫助客商賣出貨物再買進貨物。
櫃坊
櫃坊是專供客商寄存錢財的地方,最遲在唐朝中期已出現。那時由於商品流通增加,商業活動頻繁,交易數額往往很大,原來的現款交易方式已不方便。於是,有些邸店就轉化為櫃坊,也有人兼營櫃坊,代客商保管錢財,並收取櫃租;還可以憑客商的信物,代為支付款項。
櫃坊的這種職能,減省了現款交易的許多麻煩,便利了商業的發展。前面的商人竇乂,同時也在長安西市開始了櫃坊,收納不少存款。
櫃坊的這種職能,有點像後世的錢莊。唐代的長安、揚州等大商業城市,因商業繁榮,櫃坊自然很多。
古代邸店、唐三彩錢櫃
櫃坊還有一種職能,那就是放高利貸。窮苦人主要是農民,以布帛、糧食做抵押,向櫃坊借錢,利息高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櫃坊的這種職能,又有點像後世的當舖。
飛錢
飛錢又叫便換,類似於現在的匯票。飛錢的出現可能比櫃坊稍晚些,有人認為開始於唐憲宗年間。
「飛錢」有兩種:
一種是各地在京師的商人,將售貨所得款項,交付各道駐京的進奏院,由進奏院開具發聯單式的「文牒」或「公據」,一聯交給商人,一聯寄往本道。所謂進奏院,是唐代中期邊疆地區的藩鎮節度使為加強與中央政府的聯絡,在長安設立的辦事機構,專門負責呈遞奏章,向朝廷各部門請示匯報及蒐集政治、商業消息等。
等到後來,全國節度使發展至四十多個。使用「飛錢」的商人與節度使派遣在京的進奏院交涉完畢後,以一紙憑據即可隨時隨地兌換現錢。
另一種「飛錢」是由一些「邸店遍海內」的私商辦理的。這些私商就是明清時期,在全國各地及歐亞國家開設錢莊、票號的山西商人的祖先。
私商招徠這種生意,一是為了避免輸送現錢,二是牟利。他們利用總店與設在各地邸店之間的聯繫,向不便攜款遠行的商人發放票據,商人可憑此「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在私商所開的聯號合對票券後取兌貨款。
當時進奏院所辦的「飛錢」曾一度收費,元和七年時,每千錢「便換」收取匯費達百文。而私商受理的「飛錢」都是平價匯兌,不收匯費。
飛錢的辦法是:商人預先在長安把錢交給他將要前往的某道的進奏院(駐京辦事處),或交給某軍府、某使節、某富家,由當事者付給商人文卷,寫明飛錢數額。商人帶著文卷,即可輕裝離京,到目的地後憑文捲取錢,再購買貨物運回長安。同時,諸道院等受理飛錢時,要向商人收取一定的「匯費」。
飛錢的出現,使得商人避免了重金隨身攜帶走遠路帶來的麻煩和危險,也有利於商業的發展。
來源 舞天玄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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