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月亮
如果此刻孤單
不妨抬頭看看月亮
一
這幾天,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歷經24年後,終於找回自己被拐賣的兒子郭新振的新聞,被反複報道與討論著。
失而複得,這當然是一個好消息。
但我卻有種說不出的難受。
尤其是看到「郭新振打算留在養父母身邊」,以及「郭剛堂說會把孩子養父母當親戚」這兩條熱搜時,真的有種如鯁在喉的感覺。
因為大家都知道,所謂的「養父母」,就是24年前花一萬塊錢,從人販子手裡買走郭新振的人。

理性上,我完全能理解郭新振的選擇。
畢竟對於他而言,「養父母」不僅有養育之恩,更是切切實實在一起生活了24年的家人。
反倒是生父郭剛堂,就像是一個突然出現的「陌生人」。
包括自己原本叫「郭新振」這件事,也是在26歲時突然被告知的。
而熱搜新聞之外,在他現實的生活中,在他的身份證上,他還有另一個名字。
一個由「養父母」給他取的名字。
或許對他來說,那個陪伴了他24年的名字,才是他更能認同的自己。
而「郭新振」則像一個與自己無關的陌生人,和一個遙遠的故事。

對於尋子24年的郭剛堂來說,他早就有了心理準備,也接受了這種並不圓滿的結局。
因為所有孩子被拐的父母都知道,他們可能會經歷兩次失去孩子的痛。
一次是孩子被拐走時,一次是孩子找到時。
前者丟失的是孩子,後者是發現孩子早已在情感上皈依了另一個家庭。
所以,在得知郭新振選擇了「養父母」時,善良的郭剛堂夫妻也選擇了尊重孩子。
不讓他為難,也不讓他受到第二次傷害,「只要孩子心裡舒服就好。」
千辛萬苦才找到的孩子,千思百念才擁抱的孩子,父母不忍心再傷他一分一毫。
他們甚至不得不把買孩子的人,「當成一門親戚走動」,完全不敢追究。
因為那是孩子內心真正愛和在乎的人,你想重新擁有孩子,就必須尊重他的感受。
二
下面,咱們重點說說這對所謂的「養父母」。
據報道,收買郭新振的那對河南夫妻,雖然生了兩個女兒,但一直都想有個兒子。
所以在大女兒快成年的時候,他們把郭新振從人販子手裡買回了家,一萬塊。

等到郭新振念大學時,養父母年紀已經大了,於是由兩位姐姐出錢資助弟弟讀書。
不久前,養父母和姐姐還共同出資,在市裡給郭新振買了一套新房子和一輛二手車。
簡單的勾勒,就可以看出這是一對多麼自私、愚昧的夫妻:
自己已經有了兩個親生女兒,還要高價買個兒子。
讓自己的親女兒,供這個毫無血緣關系的弟弟上大學,還給他買房買車。
一邊壓榨自己的女兒,一邊犧牲另一個家庭,只為滿足自己「有兒子」的私欲。
這對他們的女兒,對郭新振,對郭家父母,都多麼不公平!
然而,就是這樣一件理應遭到全社會強烈譴責的事件,在當地一家媒體的採訪報道中,卻充滿溫情:
「郭新振的養父母和兩個姐姐,多年來一直對其疼愛有加。鄰居說,農邨人訂奶的不多,但養父母給郭新振訂了,他們是把郭新振當成親生兒子養。」
「邨裡多了個小孩,大人們都知道是收養的,但一直沒人說破。一來不想多事,二來不想讓郭新振察覺出異常,影嚮其長大。」
「最近,邨裡不少人都知道了認親的事,也察覺出郭新振養父母有些矛盾和痛苦,他們想靜靜,計劃下未來,不想生活被打擾。」
「這邊是養育之恩,那邊是血肉親情,兩邊都是滿滿的愛。」

字裡行間,都是歲月靜好。
養父是「勤勞的工人」,養母是「持家的好手」。
仿佛親生父母堅持不懈地尋找,拆散了他們原本幸福和睦的家。
真是離譜。
的確,他們在物質上對郭新振不薄,但這種「善待」背後,是真的出於無私的愛嗎?
如果郭新振是他們在荒野裡撿到的棄嬰,他們抱回家裡視如己出,那我們贊頌這對人間天使。
但是人家郭新振有爹有媽,有完整的家啊!
你為了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為了能有個男孩給自己養老,甚至為了「有個兒子在邨裡抬得起頭」,花錢買來別人的孩子,以毀滅掉另一個家庭的巨大代價,來滿足自己的私欲,這裡面有一丁點的高尚和美好嗎?
他們是否想過,當自己多了一個兒子時,另一個家庭正在飽受失去孩子的痛苦?
他們不想生活被打擾時是否想過,另一個父親正在尋子路上苦苦掙紮?
他們看沒看過《失孤》這部電影?
他們的良心不會痛嗎?
所以接下來,我不再用「養父母」這個詞來稱呼這對收買兒童的夫妻了。
他們不是領養棄孤的善人,他們是買賣被拐兒童的買家!

三
我們常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正常人都知道,人販子固然可恨,但如果沒有買家,就不會有人販子存在。
所以,那個買孩子的所謂「養父母」,才是人口拐賣的最初根源。

「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豔
但是,你知道嗎,很多「買家」不但不覺得自己有錯,還常常以恩人自居。
有親生父母找到孩子,「買家父母」振振有詞:
你的孩子當初被人販子裝在麻袋裡,要不是我們買下來,他可能早就被人販子弄死了,我們不但救了他,這些年還當自己孩子好好養著,你們難道不該感恩嗎?
感恩個鬼!
第一,孩子被裝在麻袋裡,你的正常反應不應該是偷偷報警嗎?警察救孩子,不比你厲害?
第二,你買了孩子,知不知道他的親生父母在痛苦焦灼?誰家孩子丟了不著急?你有沒有去找孩子親生父母?你好好養著他,到底是為了自己還是孩子?
第三,退一萬步說,就算你買下這個裝在麻袋裡的孩子,是暫時幫了他,但這種行為,就是對人販子的鼓勵,讓他們知道孩子是有人買的,然後就有動力繼續去偷別人家的孩子,讓更多家庭承受失子之痛。
人販子罪大惡極,買家同樣罪不可恕。
只可惜,「買賣同罪」這個事,並沒有我們以為的那麼簡單。
比如郭新振被拐案。
小新振被拐時,是1997年9月21日,當時適用的是1979年的老《刑法》。
只有「拐賣人口罪」,沒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而我國現行的《刑法》,雖然已經將「收買」入刑,但卻是從199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比郭新振被拐晚了9天。
關鍵是,新《刑法》規定,對於收養被拐賣兒童婦女的人,如果沒有虐待行為,沒有阻礙解救,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我國又出臺了《刑法修正案九》,將「不追究」修改成了「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如果一個孩子是在2015年之後被拐賣的,並且沒有遭到虐待,那麼買家雖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量刑也不會很重。
羅翔老師曾經就講過一些案例:買一只熊貓判10年,買兩只鸚鵡判5年,而買一個婦女兒童卻只判3年。

這真是讓人意難平。
你看,像郭新振養父母這樣的夫妻,因為自己的迂腐、自私,拼死想要一個兒子,自己生不出,就去買別人的,然後自
己的私欲輕松滿足,就算日後事發,也不會受到甚麼懲罰。
而另一邊,孩子的親生父母卻從此陷入巨大的痛苦,在精神上、情感上、金錢上、時間上,都遭受極大的、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
還有,一旦被拐孩子得知自己的真實身份,也必定會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迷茫和矛盾,被情感和理智來回拉扯。
以一家人的痛苦,來成就另一家人的美滿,這種事情,太不公平。
買家,那個自私的始作俑者,應該受到嚴懲。
如果法律暫時不能嚴懲,如果親生父母不敢追究,那我們大眾必須保持清醒,必須保留指責的權利。
買孩子的行為,就是惡,就是自私,就是愚昧,就是極不道德,就是真正的犯罪!
邨裡知情人的隱瞞與默許,以及某些媒體大肆宣傳的所謂「養育之恩」,都是幫兇,都是對失孤家庭的傷害,也是對犯罪行為的美化。
希望所有人販子和買家都被嚴懲。
希望所有拐賣案的知情人都選擇良知。
希望世間無拐。
來源 李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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