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人穿著契丹、女真服裝上街,有可能被抓起來打屁股

文: 隋風

說一說中國古代的服裝禁忌。

眾所周知,自先秦時代開始,服飾便有等級制度。可以穿什麼樣的衣服,與穿衣者的身份等級直接掛鉤。

像戰國時代的齊威王,就見不得民眾穿得漂亮。他頒布了錦繡禁令,凡身著錦繡之衣者與誹謗國君同罪。漢代的政策也是「非其人不得服其服」,律法明文規定不許穿與身份等級不合的服裝。唐代則將黃色霸占為皇權專用色,將紫色霸占為三品以上官員的專用色。普通人不能穿有顏色的綾羅綢緞,也不能穿雜有紫色與黃色的衣服衣帶,違者視情節輕重,或坐牢或掉腦袋。

宋代的服飾禁令也很細緻。宋太宗曾下詔規定,「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繫官伶人」,只許穿黑、白兩色衣服,只準使用鐵質或角質的帶子。襆頭與頭巾的高度不準超過2.5寸。婦女不許戴假髮髻,不許將髮髻梳高。惟有獲得朝廷認證的「命婦」,有資格使用銷金、泥金、真珠等飾品。宋代的法律還規定,製造銷金服飾(一種在衣服上貼上極薄黃金的裝飾)的人、販賣銷金服飾、穿著銷金服飾者,被逮住後皆要坐牢兩年。為了打擊百姓對銷金服飾的喜好,朝廷還「並許人告」,用物質獎賞來鼓勵百姓們互相舉報。宋真宗時,皇後的姪女杜氏穿了帶有銷金的衣服,結果便被勒令出家為尼。

明太祖朱元璋也非常「關心」百姓穿什麼。洪武三年(1370年),他下詔規定:普通百姓做衣服不許用金繡、錦綺、經絲與絞羅,只許用綢、絹與素紗;做飾品不許用金、玉與珠翠,只許用銀。此外,做靴子絕不允許「裁制花樣金銀紋飾」。違規者會被抓起來杖責或者殺頭。有一段時間,明朝百姓甚至被剝奪了穿靴子的權利。洪武時代做過監察禦史的王英,某次穿著靴子微服進城,便被守門人抓住捆綁起來送官。王英慌忙解釋自己是官員,且命人取來存放在船中的官服袍帶,好說歹說才洗刷掉「違法穿靴」的嫌疑逃過一劫。

其餘像朱棣以穿錯衣服為由逼迫開國功臣耿炳文自殺,雍正以穿錯衣服為由株連年羹堯的兒子之類的事件,都是皇權時代服飾等級制度下的常規操作。


 元代銷金半袖(現藏內蒙古博物館)

等級制度之外,還有一種容易被忽略的服裝禁忌,就是「禁穿他國風格服裝」。

北魏時期,官員賀狄幹出使後秦,被扣押在長安多年。後來賀狄乾歸國,北魏太祖拓跋珪「見其言語衣服,有類羌俗,以為慕而習之,故忿焉,既而殺之」(魏書·賀狄幹),覺得賀狄乾說話與穿衣服總帶有後秦之風,怎麼都看不順眼,於是就將他弄死了。有趣的是,這裡的「羌俗」二字,在《北史》裡寫作「中國」。實際上賀狄幹軟禁長安期間接受的是一種「漢化」。史載他「習讀書史,通《論語》《尚書》,舉止風流,有似儒者」。拓跋珪喜歡讀《韓非子》,賀狄幹的思想、舉止與穿著卻在向儒者靠近,於是便引來了殺身之禍。

「禁穿他國風格服裝」最盛的時代是兩宋。

北宋與遼國雖由澶淵之盟結為兄弟之國,但北宋朝廷在意識深處仍將遼國視為敵國。所以,宋仁宗在慶曆八年(1048年),曾下詔禁止「士庶仿效胡人衣裝,裹番樣頭巾,著青綠,及乘騎番鞍轡,婦人多以銅綠、兔褐之類為衣」(見《宋會要輯稿》,這裡的「胡人」,《宋史·輿服志》裡寫作「契丹」)。也就是不許北宋民眾在穿著打扮上帶有契丹風格,具體包括:不許穿契丹風格的衣服,不許戴契丹風格的頭巾,不許騎乘裝備有契丹風格鞍轡的馬,服飾上也不許有契丹風格的顏色(青綠、銅綠、兔褐,都是當時契丹人服飾上常用的顏色)。


 五代契丹畫家胡瓌所作《卓歇圖卷》(亦有學者認為該畫可能出自金代畫家之手)

史書沒有記載宋仁宗時代抓到穿契丹風格服飾的百姓,將會如何懲罰。但宋徽宗時代的相應懲罰是清楚的。政和七年(1117),宋徽宗下詔說:

「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墪(註:一種女性穿著的襪褲)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禦筆」是宋徽宗時代極著名的暴政。南宋君臣總結北宋之亡,經常會提到此事,甚至認為「其甚者無如禦筆之一事」。所謂禦筆,字面意思指的皇帝親筆寫下的文字。但在宋徽宗時代,禦筆有另外一重涵義。它指的是由皇帝直接下達給各級部門、未經宰執機構審議的命令。為了推動這些程序上並不合法的命令被嚴格執行,宋徽宗在崇寧五年(1106年)下詔,制定了「違禦筆」之罪:

「出令制法,輕重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阻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常法阻格不行,以大不恭論。」(《宋史·刑法志二》)

大意是:下命令也好,制定法規也好,是輕是重皆應由皇帝決定。以往皇帝下旨處理事務,三省這些部門常引用敕令提出異議,讓皇帝的命令無法貫徹。這是在損害君王的威福,是臣子壓過了君王,是不對的。自今以後,對皇帝的命令,允許上奏陳說利害,不允許再用規章制度(常法)來阻撓實施,否則處以「大不恭」之罪

「大不恭」屬於要殺頭的十惡之罪。次年,宋徽宗又下詔規定:「凡禦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並以違禦筆論」——凡是宋徽宗禦筆決斷了的案子,一概不許再前往尚書省申訴,否則便犯了「違禦筆」之罪,要被殺頭。

此外,即便沒有反對執行禦筆,只是在落實過程中不夠積極,也會受到懲罰。宋徽宗的規定是:「凡應承受禦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三日以大不恭論」——對應的官府衙門接到禦筆後,拖延一個時辰不處理,杖責一百;拖延一天不處理,勞役徒刑兩年;拖延兩天罪加一等,流放三千裡之外;拖延三日不處理,按「大不恭」論罪殺頭。


宋徽宗趙佶聽琴圖軸(部分)

由此可見,宋徽宗時抓到穿契丹風格服飾的百姓便「以違禦筆論」,實在是一種極為殘酷的懲罰。輕則杖責,重則掉腦袋,且缺乏明確的尺度,輕重取決於官府的一念之間。

還有一點需要註意:宋仁宗時代雖然也禁止百姓穿契丹風格的服裝,但執行力度可能不大,最後流於形式。宋徽宗時代則不然。除了前文提到的政和七年將穿契丹風格服裝等同於「違禦筆罪」之外,見於史料的相似禁令至少還有三次。一次是大觀四年(1110),宋徽宗下詔給開封府,說「京城內近日有衣裝雜以外裔形制之人,以帶氈笠子、著戰袍、系番束帶之類,開封府宜嚴行禁止」。一次是政和初年(約1111年),宋徽宗下旨勒令「一應士庶,於京城內不得輒戴氈笠子」。另一次是宣和元年(1119),宋徽宗再次下詔:「敢胡服若氈笠、釣墪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這種頻繁下詔,既說明了宋徽宗幹預民眾日常生活的慾望相當強烈,也說明了這種幹預違背人性,很難落實到每一個北宋百姓身上。所以,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裡,除了頻繁下詔之外,宋徽宗還「不得不」將懲罰提升至「違禦筆」的程度。

南宋同樣制定有嚴厲的律法,禁止百姓穿著女真風格的服飾。其中明確規定:

(1)「諸服飾不得效四夷,其蕃商住中國者準此。若暫往來者聽身從本俗。」
(2)「諸服飾輒效四夷者杖一百。」
(3)「告獲服飾輒效四夷者……賞錢五十貫」(《慶元條法事類》卷三)

大意是:(1)南宋百姓一律不許穿四夷國家(主要是金)的服飾,長期住在南宋的外國商人也須遵守該規定,。只有那些臨時來往的外國商人可以例外。 (2)違背禁令穿戴四夷國家服裝者,杖責一百。 (3)鼓勵民間百姓互相告發,舉報成功一名穿戴四夷國家服裝者,可以獲得五十貫的賞錢。不過,官府不出賞錢,須從被舉報者的財產中扣除,如果被舉報者的財產湊不夠五十貫,須由周圍的知情不報者湊齊這筆賞錢。


 南宋畫家李嵩繪《貨郎圖卷》

與「北宋-遼國」時代的情況不同,南宋朝廷禁止百姓穿著四夷服飾的動力,除了乾預民眾日常生活的慣性之外,也與金國曾以強制性手段讓中原地區百姓改換服裝有關(遼國沒有強制百姓剃髮易服)。

相同的是,兩宋君臣的強制幹預,皆未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南宋孝宗時代的官員袁說友曾無奈上奏說:「臣竊見今來都下一切衣冠服制習外國俗,官民士庶浸相效習,恬不知恥……」——臨安城裡的士大夫與百姓所穿,皆是外國服裝。與之大略同時代的朱熹也感慨:「今世之服,大抵皆胡服,如上領衫、靴鞋之類,先王冠服掃地盡矣」——理學家看重的北宋傳統服裝,普通南宋百姓並不在乎。


 元代畫家趙雍繪《挾彈遊騎圖軸》(部分)

雖然收效有限,但「禁穿他國風格服裝」在兩宋之後始終是常見的政策。如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詔禁止明朝百姓穿「兩截胡衣」,也不許明朝百姓「辮髮椎髻」,試圖全面消除元朝的文化存留。當然,這並不妨礙朱元璋自己戴著「直簷大帽」出出進進,儘管這種帽子也曾被元代皇帝經常使用。再如皇太極建立後金政權,也曾頒布命令,「有效他國衣冠、束髮、裹足者,重治其罪」,不許百姓效仿明朝的穿衣風格。直到晚清,是否可以穿「西服」仍是一個充滿了爭議的問題。

参考资料

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中國書店,1990年)

周峰編著《中國古代服裝參考資料 (隋唐五代部分)》(北京燕山出版社,1987年)

華梅《中國歷代<輿服志>研究》(商務印書館 ,2015年)

諸葛鎧等《文明的輪迴:中國服飾文化的歷程》(中國紡織出版社,2007年)

展忠宇《明代初期平民服飾制度探微》(《史志研究》2013年第5期)

謝婧《唐宋「禁令」研究》(四川師範大學2010年)

周松《上行而不下得效——論明朝對元朝服飾的矛盾態度》 (《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

 

來源 短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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