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舞天玄姬
「行」形成於唐,行會產生於宋。
在唐代的市裡,經營同類商品的店鋪常聚集營業,有時整條街都是同一類店鋪開成一行,是故「行」有了「行業」之義。此處的行指商舖的聚集區域,有時也指設於市場中的管理單位。
宋人吳自牧撰寫的《夢粱錄》詳細記述了北宋開封名目繁多的行會:
「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卜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如酒行、食飯行而藉此名;有名為團者,如城西花團、泥路青菜團、後市街柑子團……」
另外,「行」也可稱為「團」和「市」等。 《夢梁錄》中就記載瞭如城西花團、後市街柑子團、銷金行、城北魚行、薑行、炭橋藥市、修義坊肉市等,囊括了「行」、「團」、「市」等稱法。
而從「行」發展到行會,是個關鍵的飛躍。行會的成立,必須建立在龐大的商人群體之上。
而在商人之中,又有「行商坐賈」之說。說得通俗些,就是跑長途貿易和開固定店鋪兩種。行商從來是分散流動的,不會像坐賈一樣受到多方壓迫,只有坐賈才有建立行會的實力。
隨著唐代坊市製的瓦解,在中唐以後,官府不再嚴格控製商業,賈人逐漸衝擊市的界線,坊(居住區)與市(商業區)的界限糢糊。到宋朝,商業不再受時空限制。
宋朝的入中製度更使坐賈興盛。所謂「入中」,是指利用商人轉運錢糧於西北。商人將物貨沿邊州或京師,異地支付茶、鹽、香藥和錢等。
簡單的說,官府以手中稀缺資源的壟斷權換取商人的送貨上門服務。入中製度使朝廷與商人獲得雙贏,朝廷的軍隊有了糧餉,坐賈們可以獲得巨利。真要說來,這本是行商的事,但宋代京城的坐賈已強大到反過來控制了行商。
最後,官榷制度也促使坐賈勢力的興盛。宋代也實行專賣制度,但政府不親自參與貿易,而是交由商人代賣,從而與商人共利。
到了宋代官府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商舖、手工業和其它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但是行會的監管職能並不全面,並且小商販們通常不加入行會,政府和行會對他們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行會組織成立後,統一負責與官府交涉事宜,可以協調商人與官府的關係,並根據行業內部會員情況,安排不同會員輪流向官府提供物資和勞役,一定程度可以減輕官府對商人的攤派負擔。
宋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開封府肉行行首徐中正提出「乞出免行役錢,更不以肉供諸處」,希望肉行向官府繳納現錢,不再直接供應肉品,官府經研究批準了肉行的請求,決定實行「免行法」,各行會按月或按季繳納「免行錢」,不再直接提供物資或勞役,減輕了負擔,充分體現出行會組織的作用。
雖然,行首仍是商人,不是官吏,手中沒有公權力,但由於經常遊走於商人與官府之間,行首一定程度上擁有「胥吏」性質,形同行業「地頭蛇」,影響力有時比政府官員還要大,宋人葉氏所著《水心先生文集》指出:
「其權柄足以動搖守相者,今之所謂堵錄、行首、主事之類事也」。
足見行首商人權力之大了,若是繼續發展下去,不難想像商人染指公權力,甚至參與國家政府之事,會發生何等事情,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了。
宋代的牙行的管理制度相對規範完整,宋時期的關鍵規定有「身牌」、「官牙」、《牙保法》等等,這些都為明清時期奠定了基礎。
宋代稱這種居間商人為牙人、牙儈、牙郎、駔儈等,其機構組織稱牙行。宋代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使牙人隊伍壯大,牙人種類也有明顯增多。
宋代的牙人不僅說合貿易、拉攏買賣,有的還接受委託、代人經商,甚至攬納商稅等。宋政府十分重視牙人在契約買賣和賒欠貿易中的擔保作用,要求契約的擬定等必須有牙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履行合同,在處理經濟糾紛中取得更多的人證物證。
為了打破富商巨賈壟斷市場,於神宗熙寧五年(西元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其法是:成立市易務,設置提舉等官,並招募行人、牙人,「平價」收購滯銷物;國家撥出一百萬貫做本錢,借貸或賒給務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販,但須「以地產為抵押」或以「金銀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內還清,另加利息半年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二十,過期不還,每月加百分之二的罰金;外來商人可將難以脫手的貨物賣給市易務,或折合換取市易務其他物貨。
如茶鹽貿易中賒買賒賣盛行,政府用法令規定由牙人監督簽約和貨款償還,沒有牙人參與簽訂的契約合同,是不規範不完整的,在發生經濟糾紛時官府不予受理。
在《宋刑統》卷一三明文寫道:「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也就是說,買賣房宅和土地,必須由負責房屋交易的牙人經手,否則就依懲治盜賊的相關法律處理。為什麼宋代政府有這樣的規定呢?因為政府可以通過牙人的經手收取契稅。
不晚於宋代,田宅交易還有一個鮮明的特徵,延續久遠,即先問親鄰制度。
《宋刑統》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次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如業主、牙人等欺罔鄰、親,契貼內虛抬價錢,及鄰、親妄有遮吝者,並據所欺錢數,與情狀輕重,酌量科斷。」
宋代在進行田宅交易時,首先要詢問親屬,親屬沒有購買意願再依次詢問房宅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的鄰居,如果親屬和鄰居都正式確認不要後,最後才是一般的購買者,在這一過程中,業主、經紀人以及鄰裡絕不能有欺詐行為。這一規定到南宋逐漸寬鬆,從問「親、鄰」到問「親且鄰」,對房屋買賣的限制減少,但程序還是要走。
宋代土地交易的基本程序為:一是買賣意向達成;二是土地產權歸屬及產權界限審查;三是親鄰先買權排除;四是訂立契約;五是過割賦稅;六是投稅印稅。
總之,牙人在宋代經濟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牙人在經濟活動中也常勾結官吏,侵漁百姓,欺行霸市,哄抬物價,走私漏稅,多抽牙錢,坑蒙拐騙等,破壞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另外,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與賒賣三種:
1.絕賣——為一般買賣。
2.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3.賒賣——是採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後收取出賣物的價金,亦即買賣貨物時,賣方延期收款。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宋朝規定,無論典賣還是絕賣,均需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為一式四份,「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付商稅院,一留本縣」。至南宋時改為一式兩份,即「在法,典田宅者,皆為合同契,錢、業主各收其一,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曉。」
土地交易的契約)
土地交易的官契
所以,今天所說的買賣合同「一式兩份」來源於中國宋朝,而不是「西方法律」呢!
此外,宋代對於物價的管理也與唐制類似。
《宋刑統》規定:「計所貴賤坐贓論,入己者以盜論。其為罪人評贓不實,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論」。 「諸賣買不和而較固取者(較固謂專略其利,固謂障固其市),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謂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若參市(謂人有所賣買,在旁高下其價,以相惑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
宋代還對違法交易制定了處罰規定,《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纂輯的宋律條文有「違法交易,錢沒官,業還主」;「交易諸盜及重疊之類,錢主知情者,錢沒官;自首及不知情者,理還。犯人償不足,知情牙保均備(賠償)」;「交易,錢止一百二十日為限」。
來源 舞天玄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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