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要給一個人定罪有多難?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說:無論何人,除非依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審判……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

第六修正案說: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並取得律師為其辯護

第八修正案說: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關於修正案第五條:為什麼是陪審團?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陪審團是臨時成立的,審判結束後,陪審團就解散。陪審團的成員們依據自己的判斷來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但是他們的意見結果必須一致才行。如果陪審團裁定一個人有罪,那麼就由法官來為其量刑,如果陪審團裁定一個人無罪,那麼法官就會當庭宣布釋放。

因此,陪審團存在的意義就是:法律有時不近人情,陪審團就得綜合考慮人情與法律。陪審團存在的意義還有:把定罪的權力交由人民,而不是交由政府。


有人會說:陪審團成員們又不懂法律,憑什麼由他們來決定這些事情?我們中國人常說合情合理合法。但情與法不一定相通,多數時候,陪審團更注重情理​​。同時,在陪審團做決定前,控訴雙方以及控訴雙方的律師就已經做了大量的陳述,陪審團成員們也就藉此熟悉了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條文、本案的細節等,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內部再商議一番,綜合各種情況,最終做出決定。

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就是說:在對嫌疑人問話時,嫌疑人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也不得強迫嫌疑人回答問題。經常看美劇的朋友,想必對“I take the fifth”這句話耳熟能詳。這句話的字面意思就是說:我援引第五條。第五條就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實際意思就是說:我保持沉默。所以,當檢方問話,嫌疑人說:I take the fifth時,檢方就會直接跳過這個問題了。

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講的就是程序正義,經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案的理由,其依據就是這一條。

關於修正案第六條:被告有權取得律師為其辯護。這一條款是因為律師具有更專業的法律知識,可以幫助被告在庭上取得有利地位。如果任由一個對法律一竅不通,且也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的人上庭,那麼這個被告的權利恐怕就得不到保護。因此,當被告要請律師上庭時,任何人也不得阻攔或者否決。

關於修正案第八條:為什麼有保釋金制度呢?這也是為了防止侵犯嫌疑人的權益。按照英美法係無罪推定的原則,一個人在未被陪審團定罪前,他就只是嫌疑人而已,在法律上講,是清白無辜的。

因此,除非是證據特別確鑿或者特別重大的案件,在未宣判前,一般人都可以通過保釋金制度暫時獲得自由,以等待後續調查和陪審團的決定。畢竟,如果沒有保釋金制度的話,如果最後的調查結果顯示某人是無辜的,那這個人不就被白關了嗎?


保釋金並不是花錢買平安,保釋金只是確保嫌疑人不會亂跑,確保嫌疑人會到期出庭,如果嫌疑人跑了,沒有到期出庭的話,那這筆錢就會被沒收。

同時,保釋金要與個人財力和其涉嫌的嫌疑罪行相匹配。為了讓窮人也能支付得起保釋金,第八條修正案就規定了不得處以過重的保釋金。

關於不得施加非常和殘酷的懲罰這一條款,說的並不是不許刑訊逼供,而是說的是法庭的判決結果是不能殘酷,這一條款實際上是在指導法官不要動輒就從重處理。不允許刑訊逼供的條款,實際上就在第五條裡面,你能看出來嗎?就是那句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的條款。

米蘭達警告大家應該都知道,這個警告的內容就是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要告訴嫌疑人他享有的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權利。即第一: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來指控你,對你產生不利的結果;第二,你有權請律師,如果沒錢請的話,法庭會為你指派一名免費的律師幫助你脫罪減罪。

最開始,並沒有什麼米蘭達警告。後來,最高法院覺得:許多犯罪嫌疑人並不懂法律,並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那麼這樣一來,這些人就有可能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最高法院判決:在逮捕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告訴嫌疑人他享有哪些權利。如果不告訴,那就是程序不正當了,那麼對嫌疑人的指控就是非法指控。

同時,其實憲法也只是規定人們有權請律師,並沒有規定法庭應該為請不起律師的人指派免費律師。後來造成了很多貧窮的嫌疑人請不起律師為自己說話,所以最高法院後來判決:在全國所有的法院,無論是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都必須為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指派一名免費律師,以此來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現在,這也就成了一個必要的憲法性程序。刑事案件中,一個人在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下,是不能被定罪的。

同時,憲法只是說:任何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取得律師為自己辯護。最初,人們這樣理解這一條款:即嫌疑人在法庭上可以為自己請律師。但是沒有在庭上的時候怎麼辦呢?這些嫌疑人不懂法律,怎麼和警方周旋?所以後來,最高法院判決說: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就可以請律師在旁邊協助。所以我們經常看美劇的朋友,就會對這樣一個情節非常熟悉:犯罪嫌疑人會說:在我的律師到來前,我什麼也不說。或者犯罪嫌疑人說:我要一名律師。

所以在美國,給一個人定罪是很難的。警察抓住一個嫌疑人後,首先:得告訴他可以不說話,可以請律師,請不起的話,法庭會為他指派免費律師。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嫌疑人被逮捕後,基本上都變成了啞巴,什麼也不說,警方連強制問話都不行,就更別說刑訊逼供了。

然後,嫌疑人還在被拘留期間,就可以請律師來為其出謀劃策了,這個過程,警察不得在場,就是嫌疑人和律師私下里商討怎麼做,怎麼對付警察和檢察官。


當嫌疑人初次到庭應迅的時候,法官可以依據其涉嫌罪行的程度,決定其是否可以保釋,但這個保釋金不能太高了。如果嫌疑人還是交不起的話,他也可以請別人為他擔保,也可以找專門做這種生意的公司幫他交這筆錢,只要他能按期出庭,這筆錢是會還給那個公司的,根據各個公司的經營策略,他或許或給公司交一些利息,或許連利息不用交。

在正式出庭的時候,由普通老百姓所組成的陪審團會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會主持審判,並聽取雙方的辯論,如果有經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的話,那麼法官會排除這個證據,當然還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不過這是後話,那得另案處理。

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過不好的地方也有,那就是如果所有人都知道案子是某個人做的,但是警方沒有鐵證,嫌疑人也不開口,這種情況就很難辦。

比如前兩年的我國訪問學者章瑩穎遇害案,所有人都知道就是克里斯滕森做的,但是警方一直找不到章瑩穎的遺體,克里斯滕森又一句話也不說。

這樣的後果就是,美國發展出了一套控訴交易制度,即如果嫌疑人願意開金口的話,願意主動認罪的話,那麼檢方可以和嫌疑人做一筆交易,以較輕的罪名起訴他,或者給法官一個較輕的量刑建議。

對於嫌疑人而言:如果真是他做的,而他又不做這個交易的話,那麼萬一警方找到了鐵證,那這個嫌疑人就吃了大虧了。所以,很多嫌疑人就願意和檢方做交易,換取一個較輕的處罰。警方和檢方也就節省了資源,從而可以去處理別的案子。因此,有些人會重罪輕判,這也是一個意想不到的結果。

不過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法律把許多罪行的刑期故意規定得很長,一來是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二來是即使達成了辯訴交易,嫌疑人的刑期也會很長。三是以一個很長的刑期,來促使犯罪分子和檢方做交易,盡快認罪。

不過有些愣頭青,本來只是輕罪,但是可能會因為一些差錯,比如和律師溝通不暢、擔心檢方以很重的罪行起訴他等原因。也去和檢方做控訴交易,結果反而弄了個比他犯罪行為更重的刑期,不過這種事情很少。

也有人在控訴交易下,為了減輕刑期,而主動承認自己沒有犯過的事情,造成冤假錯案,不過這非常非常少見,沒幾個人會和自己過不去。

不過萬一有了冤假錯案,那賠償也是很可觀的。

來源      寰宇大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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