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聶作平
唐山恶徒者,唐山事件施暴者之谓也。首恶者曰陈某志,曰刘某,从者七。
维国朝七十三载六月十日四更,有女四人,食于唐山城某烧烤店。陈某志窥其丽,强昵之。或抚其背,或拍其头,或呼曰:吾欲将此女拽道旁奸之。女怒,与之争。恶徒环伺久矣,遂蜂涌而前,或以拳捶,或以瓶敲,或以凳击。恶徒既众,更强力气,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如群狼之逐兔耳。女既仆地,再施重足。凶残之状,观者骇然。
或报之有司,有司自云旋即出警矣,而伤者血洒五步,已送医馆。是日,复有恶徒于抖音言:已费泉六十万化解也。汝等助女,必打汝脸。嚣张之势,隔屏可掬。
视频既出,天下汹汹。半怜弱女之无辜,半憎恶徒之暴戾。更念自身危危,几如弱女。怒而转,转而斥,一日之内天下咸知。
至是,有司乃称,已使缇骑缉捕也。逮后,冀州按察司审时度势,令廊坊府异地查办。陈某志等九人,遂先后落网。后事若何,世人张眼以俟。
聂子曰:呜呼,吾尝谓吾土有隐疾,疾在道德不彰,律法难行。故官常敷衍,民多戾气。恶徒勇于私斗,士人怯于公义。是以日常所闻,强凌弱,众暴寡有之;权阿法,财曲法亦有之。法条煌煌,刊刻在纸,淮南为橘,淮北为枳,豪强藐法,良有以也。
吾观唐山事件,其血腥残暴,击穿人性底限,尽显兽性根本。考恶徒诸人,多有前科。以陈某志言,尝涉非法拘禁、交通肇事逃逸及失信于一身,然则法外逍遥,未损毫发。瓜田李下,宁无大伞护之?人前身后,或有巨手佑之?是故举国震怒,直冲热搜,盖陈某志流亚不剪,则吾等小民人人皆是受害弱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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