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齊亮
年輕的女護工不小心「拿錯」了藥,導致年邁的老爺爺「即將喪生」。在這樣「嚴重的時刻」,善良的老人選擇了原諒,他拔出刀,把自己的死亡偽裝成自殺,以此幫助女孩逃脫法律的懲罰。
這是電影《利刃出鞘》中非常震撼我的一幕。

誰有權利原諒一個凶手?唯有受害者本人。
許多國家廢除了死刑,許多國家因為殺人者是未成年人而從輕處罰他們,這表達的是社會對於凶手的寬容;但是「社會」有什麼資格寬容呢?唯一有資格寬容的,是受害者本人。
既然他們已經死亡,再也沒有機會發言。那就應該殺人償命,讓正義得以昭彰。因為正義的含義,就是得其應得。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殺人者必死於刀下,剝奪他人生命者,他的生命必被剝奪。
二十年前,德國人普方在中國遇害。一家四口被幾個進屋行竊的失業青年殘忍殺害。普方的母親寫信給法院,希望不要判凶手死刑。這個案件傳為美談,被媒體反覆引用。多年後重新審視,我卻充滿質疑。一個人的身體和生命,只屬於他自己。即便是他的家人,又有什麼資格寬容凶手?
死刑之不能廢的一個意義就在這裡。除了受害者本人,誰都沒有資格寬容。
死刑不能廢的另一個意義在於它依然的正義的底線,如果連殺人者都最不至死,惡人們還有何不敢為?世間還有何公平可言?
廢除死刑,就是鼓勵犯罪。犯罪的價格(代價)下降,犯罪的需求上升。
張是之說:「殺人償命是一種符合自然法的邏輯,如果不是存在殺人償命的底線共識,那麼就有可能會出現更多故意殺人的行為動機。邏輯上,一個人無緣無故剝奪了他人生命,那相應的,他必須交出他自己的生命權交由別人來處理。」
這是樸素的觀念。在這個流行自己說漂亮話讓他人支付成本(也就是白左思想)的時代,冷靜的聲音更值得傾聽。
來源:「齊亮說」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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