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最高法院有足夠魄力,應宣布提前投票無效,讓川普獲勝

川普

文:寰宇大觀察

前幾天的文章裡,我寫到了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各州必須在總統選舉日當天就決定出本州的選舉人,有讀者持不同意見。

該部分讀者仍然認為:根據憲法:川普在11月3日晚就已經當選了總統。

今天,我們就再次抽絲剝繭,在美國繁複的憲法和法律條文中來尋找答案,在美國制憲者們的說法中找到答案。並在文章最後部分給出我對這次大選亂象的看法。

一、法律條文

首先,我們再次來看看美國憲法原文中關於總統選舉事宜的規定:The Congress may determine the Time of chusing the Electors, and the Day on which they shall give their Votes; which Day shall be the same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會得決定選擇選舉人的時間,以及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的日期該日期應全國統一

選擇選舉人就是大選,憲法只是說國會決定大選的時間,並沒有說這個時間應該全國統一,但是也沒有說不統一。憲法只是規定了各州選出選舉人後,由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的日期應該統一。

國會是怎麼理解這個條款的呢?1792年,也就是憲法剛制定五年之後,國會制定了法律,規定各州必須在12月的首個星期三之前的34天內選出選舉人,具體是在哪一天,是由各州自己決定的(By 1792, federal law permitted each state to choose Presidential electors any timewithin a 34-day period)。

所以國會也認為,根據憲法規定:各州選擇選舉人的時間(即大選時間)可以不統一。這可是在絕大多數制憲者們都還在世的情況下啊,漢密爾頓、傑伊、憲法之父麥迪遜等都還在世。所以僅從這個方面去考慮,這個法律也不可能違憲,也就從反面說明了大選的日期在全國是可以不統一的。

可是為什麼現在又都統一了呢?這是因為後來通訊技術進步了,國會認為先舉行大選的州,其結果會影響到後舉行大選的州。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國會就在1845年規定:各州大選的日期必須統一為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二天。(To prevent information from one state from influencing Presidential electoral outcomes in another, Congress responded in 1845 by mandating a uniform national date for choosing Presidential electors

那麼為什麼憲法和國會的法律都將大選的日期和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的日子拉得這麼長呢?中途隔了一個多月了。這就是為了讓各州有充足的時間來最終決定誰是本州的選舉人,換言之,就是讓各州有充足的時間來決定哪一位總統候選人在本州獲得了勝利。

因此,憲法原文中的” Time of chusing the Electors”只是在說各州選擇選舉人的時間,也就是投票的時間,換言之,並不是在說確定誰當選選舉人的時間。因此,即使國會在1845年時,將大選的日子統一了,各州也可以在大選日後的很多天繼續進行計票。統一的只是投票的時間,並沒有統一計票時間,也沒有給計票時間劃定截止日期,更不是在說要在選舉日當天就計票結束出結果。

有讀者會說,根據1948年制定的3 U.S. Code § 1 –  Time of appointing electors 的規定:各州應該在1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任命選舉人,這也就是說各州必須在11月3日當天就確定誰是本州的選舉人。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法律原文,如右:The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shall be appointed, in each State, on the Tuesday next after the first Monday in November, in every fourth year succeeding every election of a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June 25, 1948, ch. 644, 62 Stat. 672.)

確實,原文中的appoint這個詞,就是任命的意思,shall be appointed這個詞組也具有強制的意思。這樣看來,各州似乎確實是要在11月3日當天結束之時中止計票,然後確定本州的選舉人嗎?1948年制定的聯邦法律,已經更改了總統選舉的流程了,所以1948年後,各州都必須在選舉日當天確定選舉結果嗎?不是的。

1948年的法律確實規定了各州要在大選日當天任命選舉人,但是另外一方面,憲法第二條又規定:每個州依照該州立法機構所定方式任命若干選舉人。(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而各州自己都是怎麼規定的呢?除了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外,都是規定的在本州獲得普選票勝利的人,代表其利益的選舉人候選人當選為選舉人。而普選票沒有統計結束的話,各州就無法產生選舉人,各州制定這一規定的依據是憲法。

各州還可以怎麼規定呢?如果大家對憲法原文熟悉的話,就會發現,憲法原文裡其實並沒有說選舉人必須由選民產生,這是為了適應某些還不具備進行普選的州。因此,各州的立法機構,理論上也可以把本州產生選舉人的權力賦予州長,讓州長直接任命,而不進行選舉。而州長進行任命(appoint),當然也屬於憲法中所說的「選擇選舉人(chusing the Electors)」。

這在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中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確認,在最高法院的多數派判決中的第一條這樣說道:「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權選舉總統選舉人,這一項權力就成為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力」。因此,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明確了各州不能在選舉結果未出爐的時候就任命選舉人,這樣的話,就是違反了州居民的基本憲法權利。

因此,這裡其實是不存在矛盾的。1948年的那條法規要讓各州在選舉日當天任命選舉人,而憲法第二條卻將任命選舉人的權力賦予了各州立法機構,各州立法機構又規定任命選舉人要取決於本州的普選票結果,而計票沒有結束的話,普選票就不能分出勝負,那就無法任命選舉人。

所以,我們在這裡,要將1948年法條解釋為仍然是在規定選舉日期,因為選舉程序其實就是一個任命的程序,沒有選舉,就沒有任命,這裡的「appoint」不是我們理解中的「任命」。

同時,我們還可以用安全港規定來解釋,根據聯邦法律,12月8日前,各州必須任命出自己的選舉人來,如果1948年的3 U.S. Code § 1 – Time of appointing electors規定的日子是今年的11月3日就必須決定出誰是選舉人,那麼不就與安全港規定互相衝突了嗎?

根據美國保守派憲法學教授Robert G. Natelson的說法:1948年法條規定的就是投票日期。

在18世紀末,各種條件都很受限,各州的計票工作根本就不可能在大選日當天就完成,更不可能將選舉結果在本州匯總,計票結束後,騎馬送信都要花上一段時間,而且,即使各州把結果匯總了,也難免會有爭議。所以這才把時間規定得這麼長,而這個長時間的規定在今天也是沒有改變的。無論是共和黨人,還是民主黨人,都確定12月8日是各州最終決定出本州選舉人的日期,12月14日是本州選舉人投票的日期,這個日期沒有分歧。

有讀者說:美國建國時只有13個州,地域還很小,所以是完全可以在大選日當天就完成計票。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計票是各個地方分開計票,決定各州的獲勝者是要等到各州的選舉結果匯總以後,在當時,選舉結果匯總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且,雖然美國憲法初創時,美國只有13個州,但是根據1783年的《巴黎和約》,英國承認了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也歸屬於美國,只是這些地方還沒有建州。美國當時已經不小了。

二、制憲者的認知

其次,我們來看看美國制憲者們的說法,《聯邦黨人文集》是美國制憲者們對憲法最權威的解釋了。《聯邦黨人文集》裡只有一篇文章在專門論述總統選舉方式,就是漢密爾頓所寫的第68篇。

這篇文章裡,通篇沒有提到過各州應該在投票日當天決定出哪些選舉人在投票中獲勝轉換到今天的情況就是,通篇沒有提到各州必須在選舉日當天決定出誰獲得了該州的勝利。

第68篇在關於選舉時間裡,只談到了選舉人在本州集會選舉總統這一個點。

漢密爾頓寫到:「各個州選出的選舉人分別在本州內集合投票,這種把他們相互分離的方法,比讓把他們全部集合起來,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投票,更有助於減少他們由於意見分歧導致激動和騷亂的可能,從而也減少了他們把這種激動和騷亂傳遞給全體人民的可能。」

三、我的看法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國會根據憲法的規定:選擇了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二天作為大選的日子,也就是今年的11月3日。那麼各州進行的提前投票(early-vote)就是不合法的。

因為提前投票也屬於投票,也屬於憲法中所規定的「chusing the Electors」。既然國會規定了「chusing the Electors」要統一,那麼各州就應該只允許在11月3日當天進行投票。

郵寄投票合法嗎?憲法沒有規定投票方式,這個由各州自己決定,因此,郵寄投票是合法的,但是提前的郵寄投票也屬於投票,所以按照根據憲法所制定的聯邦法律:不論是什麼樣的投票,都只能在11月3日當天投票,郵寄投票也不應該例外。

而在大選日後才收到的郵寄投票合法嗎?我認為是不合法的。即使這些郵寄投票是在11月3日當天寄出的,但是卻沒有在11月3日當天收到,因此就不能算是在規定時間裡完成了投票程序,所以11月3日以後收到的郵寄投票不合法。

如果這樣來算的話,那麼就只有11月3日當天的現場投票和在11月3日當天寄出且當天收到的郵寄投票才作數,這樣的話,獲勝者確實是川普。

不過對於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因人而異,很多時候,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美國的選舉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各個環節都予以明確,避免產生任何歧義,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可以自由解釋的空間。

前段時間在網絡上很火的那篇說川普在11月3日已經勝利的文章,依據的是計票要在11月3日結束,這樣是不對的。

今天,我也可以說川普已經在11月3日獲勝了,依據的是提前投票和大部分的郵寄投票不合法。

但是這樣的提前投票和郵寄投票,歷史上已經進行多次了,只是沒有大規模運用過。今年,最高法院也幾乎沒有可能廢除提前投票和郵寄投票的有效性。這個只能依靠後來的國會和各州州議會去修改、統一相關法律,甚至是修改憲法了。

如果最高法院宣布各州的提前投票違憲,宣布那些不是在選舉日當天收寄的郵寄選票違憲。那麼川普就贏了,而且美國以後的選舉方式也就有了重大調整,但是最高法院有這個魄力嗎?恐怕沒有,畢竟,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中,最高法院說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權選舉總統選舉人,這一項權利就成為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那麼最高法院也有可能說:一旦州法律賦予州居民可以通過提前投票和郵寄投票的方式來選舉選舉人的權利,那麼這項權力就成為了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不過,還是可以期待下,畢竟,國會確實也依據憲法明確了選舉日期,就看最高法院有沒有這個魄力了。因為最高法院的權威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依靠修法修憲來進行的話,就又是一個持久戰了,說不定4年後、8年後還是這樣,讓全世界跟著一起吃瓜。

不過最高法院無權直接宣布川普獲勝,但可以通過我上面所說的方法間接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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