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後,為什麼還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殺了丈夫武大郎?因為受了王婆的蠱惑。王婆說:「大官人家裡取些砒霜來,卻教大娘子自去贖一帖心疼的藥來,把這砒霜下在裡面,把這矮子結果了,一把火燒得干干淨淨的,沒了蹤跡,便是武二回來,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問』,『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裡來往半年一載,等待夫孝滿日,大官人娶了家去,這個不是長遠夫妻,諧老同歡?此計如何?」西門慶說「此計神妙」。潘金蓮雖是被拖著上了賊船,但還是親手給丈夫灌下了毒藥。

那麼潘金蓮在毒死丈夫之後,能不能如願以償改嫁給西門慶呢?故事有兩個版本。一個是《水滸傳》版本,二人尚未來得及成親,便給武松殺掉了。另一個是《金瓶梅》版本,西門慶果然用「一頂轎子,四個燈籠」將潘金蓮娶到家,做了幾年名副其實的夫妻。
不管是《水滸傳》,還是《金瓶梅》,當然都是小說家言。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蓮故事的背景設定是宋代),潘金蓮在丈夫去世之後,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這裡只討論宋代孀婦有無再嫁權利的民法問題,至於潘金蓮為嫁西門慶而毒殺了親夫,則是另外的刑法問題了)?
也許有人會說,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婦守節嗎?不是大肆鼓吹婦女「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嗎?怎麼可能允許潘金蓮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訴你,這樣的看法是一種基於對宋代社會一知半解的想象與成見。事實並非如此。
孀婦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見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遠遠大於其他王朝,包括許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研究過宋朝女性再嫁現象,他發現,「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張先生的結論是:「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朝的法律並無任何壓制民間孀婦改嫁權利的條文,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
整個兩宋時期,改嫁權利一度受到限制的女性群體,只有宗室女。北宋前期是禁止宗室女再嫁的,「宗婦少喪夫,雖無子不許更嫁」,但這一禁令很快就解除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還下詔確認了宗室女改嫁的權利:「宗女夫亡服闋歸宮,改嫁者聽」。這個變化的過程,恰好與唐朝的相反,唐朝前期,宗室女再嫁相當普遍,但唐宣宗時,又對宗室女改嫁作出限制:「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復嫁。」
按隋唐禮制,「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即五品以上官員的妻妾如果喪夫,是不允許改嫁的。但宋朝並無類似的禁制,官宦之家的孀婦也可以自由改嫁,改嫁也不影響她們受封,據《慶元條法事類》所載封贈令,「諸母被出若改嫁,非曾受後夫封贈者,聽封贈。」可知再適的宋朝女性可憑後夫或兒子的官職、功勳而獲封「誥命夫人」。

既然宗室女與官宦家庭的女性都可以改嫁,按「禮不下庶人」的禮法習慣,民間孀婦再嫁,就更不是問題了。當然,按宋朝立法,孀婦在居喪期內不可以議嫁,我們不要認為這是「封建禮法」,即使從夫妻情分、人倫底線的角度來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數人難以接受的行為。不過,法律規定的居喪期有點長,「夫亡六年改嫁」,這麼長的守孝期對孀婦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孀婦守夫孝百日便可議嫁娶。
宋代貧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沒有田產,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稱為「客戶」。有一些客戶不幸亡故,地主往往會阻撓其妻子改嫁,因為改嫁意味著原來的租佃關系中斷了。針對這一阻撓客戶亡妻改嫁的現象,宋政府作出特別立法:「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申明客戶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權利。
法律甚至承認父母具有要求守寡之女兒改嫁的特權:「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以人之常情,我們相信很少有為人父母者會願意看到自己的女兒守寡。所以,國家固然通過旌表節婦的方式勉勵女性守節,但旌表的效用肯定會被法律的反向效應沖淡。
總而言之,從法律層面說,假如武大郎為自然死亡,潘金蓮守滿百日夫孝後改嫁給西門慶,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故事裡的王婆提過一個觀點:潘金蓮要不要再嫁,改嫁給哪位,作為小叔子的武松並無半點權利加以干涉。這話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這裡有一個案例可以佐證:
南宋末,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卻不能不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專好論訴。」
再就社會風氣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范仲淹的母親、兒媳,都有改嫁的經歷。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哪有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到了明清時期,士大夫開始對宋代女性的改嫁之風感到不可理解,一名清朝文人說:「宋世士大夫最講禮法,然有不可解者二:仕宦卒葬,終身不歸其鄉,一也;閥閱名家,不以再嫁為恥,如范文正(范仲淹)幼隨其母改適朱氏,遂居長山,名朱說,既貴,凡遇推恩,多予朱姓子弟,其長子純佑與王陶為僚婿(同襟),純佑卒,陶妻亦亡,陶遂再婚范氏長姨(即純佑之妻),忠宣(范仲淹次子)但疏之而已,文正輒聽其改適,不為之禁,尤不可解也。」時代精神之變遷由此可見一斑,寡婦守節成了盛行於明清時期的社會風氣,有學者統計了《古今圖書集成》收錄的歷代節婦烈女名單,發現「有明一代節婦烈女多達35829人,年平均約130人,較宋代年平均1人猛增了129倍」(參見蔡凌虹《明代節婦烈女旌表初探》)。

但我們也需要注意,官府對節婦烈女的旌表,只是表明當局倡導女性守節的價值觀,並不表示對民間改嫁行為的禁制。事實上,明清時期的法律也沒有禁止民間孀婦再嫁,《大清律》倒是有一條前所未有的禁令:孀婦「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顯示國家立法的價值取向已向鼓勵守寡傾斜,但也不是直接禁止改嫁,而是通過取消娘家人強迫女兒改嫁的特權來支持女性守節。
不過,從元朝開始,命婦改嫁的權利就被剝奪了,按元朝法律,「婦人因得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即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立為定式。如不尊式,即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按明清法律,「若命婦夫亡再嫁者」,杖一百,追奪誥命,並離異。但這一立法只適用於命婦,並不是針對社會一般女性的改嫁。
因此,明清時期固然湧現了數以萬計的節婦烈女,但民間,改嫁的孀婦恐怕更多,只不過她們默默無聞,被修訂史志的人忽略掉了。
來源 我們都愛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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