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酒桌上有人對姑娘圖謀不軌,自己或是幫襯來作為獻禮,或是明明看到,雖然沒打算主動幫忙,但也通過實際行動放任結果發生,一味去灌姑娘酒,後來她被性侵了,灌酒人也有可能被視為性侵者(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或強姦罪)的共犯。
2、把人灌醉後,對方醉駕回家
如果把人灌醉後,醉酒者要駕車回家,而灌酒者沒有勸阻或者幫忙找代駕,醉酒者開車回去出事故了,勸酒者至少在民事上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020 年,深圳出臺了更細致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勸酒者甚至會被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然提供機動車輛給其駕駛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其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在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3、把人灌醉後,對方死了
這是個相對複雜的情況。
如果有個酒局,張三一直在灌李四,後來李四不省人事,張三把李四送到了樓下,懶得上樓,就把李四放在路邊了。當時是三九天,飄著鵝毛大雪,但張三執意回家了,也沒有通知李四的家人。這時有個王五路過,看見大雪地裡有個醉漢,心想被凍壞了,但轉念一想,救人別反被人訛了,所以也轉身走了。後來,李四果然由於醉酒失溫被凍死了。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李四的死,張三有責任嗎?王五有責任嗎?
答案是,張三有,王五沒有。
這不是關於見死不救的問題。因為很多朋友都知道,見死不救雖然在道德上有爭議,但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所以,王五作為一個純路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張三不是簡單的見死不救問題。從刑法理論上來說,由於他的勸酒行為,將李四陷入了一種風險,所以張三有一個義務,去照顧李四,使得他不要由於張三的先前行為受到人身傷害。這個在刑法上和侵權法上稱為 「先行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如果張三甩手不管,他就不只是見死不救的問題,因為法律上視為是張三的原因導致了李四的死亡,張三刑法上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取決於張三對李四死亡結果及可能性的主觀心理狀態),民法上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有情況裡,最有爭議也是讓法學家最撓頭的是下面這種情況。
張三跟李四有仇,一直想殺死李四,但又怕別的殺人方法太容易露出馬腳,就約李四喝酒。一直勸一直勸,席間沒有任何肢體強迫行為,僅僅是勸酒。李四作為一個貪杯的人,不知不覺喝了一斤半白酒,果然酒精中毒死了。
那麼,張三算不算故意殺人?
我跟至少三個刑法學博導討論過這個問題,每個人說法都不一樣。大部分人還是覺得,好像這種行為跟拿刀或者下毒殺人,不是特別一樣,直覺上認為不能算故意殺人。但得出的理由又各不相同。
比如,我有個師兄認為,這個屬於 「被害人自陷風險」 行為,張三沒有逼李四喝酒,李四也知道喝多了對身體不好,所以張三不用對李四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但 「自陷風險」 可以免責的邊界在哪裡呢?勸一個姑娘喝酒,也是沒有逼她,她也知道喝酒不好(甚至她比李四酒量更差),喝多了造成姑娘被王五強姦,張三為甚麼仍然構成強姦的幫助犯呢?為甚麼不能認為是姑娘自找的呢?
其實對於這種勸酒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探討,我認為目前大家還是一種獵奇和陌生感居多的狀況。希望阿裡等惡性酒局文化案件,能夠喚起對酒桌上嚴重違法事件的深入探討。
總之,酒桌雖然歡樂很多,但也有很多捷徑通往法院甚至監獄,大家飲酒適度,勸酒盡量好自為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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