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戰場上,戰友陣亡後果有多嚴重?

古代戰場

軍法者,軍事組織規範也。但凡一團體組織,必有上下應對之道、賞罰之道,遠自夏代,便用賞罰激勵人心向戰。雖軍法只在戰前才宣布,時效也僅限於戰時,但畢竟戰爭是生死存亡的搏鬥,不以法相逼,恐難以戰勝。

《司馬法·定爵第三》曰:「凡戰正不行則事專,不服則法,不相信則一。」可見軍法的不可或缺。賞、罰是軍法中的兩個重要課題:賞,使人心向戰、所向披靡;罰,使紀律整肅、令行禁止

戰爭首先是軍事組織的行為,紀律是一切勝利的前提,故而如何以罰肅軍就顯得至關重要。

作戰時,那些被禁止的行為,可以大致歸納為四大類:上戰場不作戰,對領導不服從,在組織不團結,於行為不檢點。不作戰,很早就被列入軍法首要處置的行為。

《甘誓》——「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牧誓》——「爾所弗勖,其於爾躬有戮」,臨戰前不忘提醒下屬:大家要盡力作戰,仗打得好的有獎賞,不想努力作戰的人也沒關系,我就把你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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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變,軍法也與時俱進,軍事組織的領導們漸漸地體會到,只禁止不作戰這項行為是不夠的。畢竟組織的目標是要打勝仗,平時還需要做好行為規範、心理建設。

為了從根本上將軍事組織的整體素質提高,各項行為的組織規範開始出現:「不服,不信,不和,怠,疑,厭,懾,枝柱,遙,煩,肆,崩,緩,是謂戰患。驕驕,懾懾,吟曠,虞懼,事悔,是謂毀折。」一《司馬法口定爵第三》

對於這些作戰時所要避免的問題:不服從命令、不坦誠、不和睦、玩忽職守、多疑、厭倦懶散、畏懼、軍心散漫、頂撞長官、煩悶、太放肆、分崩離析、動作遲緩、驕傲、自危心態、亂抱怨、出爾反爾等,都要盡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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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的訓練中,需要制定行為規範,以免打仗時士兵的紀律仍然亂七八糟。到了作戰時,則會有鼓勵軍心的臨時軍法

「執戮禁顧,噪以先之。若畏太甚,則勿戮殺,示以顏色,告之以所生,循省其職。」一《司馬法·嚴位第四》

由此可見,對作戰時左顧右盼者要大聲喝令並立斬,然而如果將領發現有人畏敵太甚,則要去關心為何會有這種情形發生,並告訴其求生之道。

從此可知司馬法對於下屬採取的態度與後世的軍法相比,是非常寬大的,探其原因,或許與士兵為貴族出身且人數較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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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戰國時,徵兵的限制放寬,一般平民、「野人」也都可以參軍,然而這 些人當中的大部分,讀書較少,習慣、風俗也都相異,會來參軍也是被逼無奈。

先天上,這些人的素質比以前的貴族兵更差,但仗仍然得打。所以戰爭之前必須將「提高軍隊素質」當作第一要務,對於士兵的行為要求更多,制定更多的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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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而動者有誅。」

「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逾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尉繚子·將令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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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聲喧嘩者、實施管制時亂跑者、越級者、抗命者、對命令輕慢者、錯失命令者,通通都要處罰

以前是規範個人有可能危及組織的行為,現在又進一步制定規範,對於可能危及將領威嚴的個人行為都要加以處罰,可見領導者的地位在軍事組織中持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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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日益增多的兵員,為了能有效管理軍隊,將領們實行了「什伍法」,將五個人分為一組,十人分為一隊。但如果僅僅是分組而已,那就浪費了如此激勵士氣的法令。

什伍法的配套法律:「束伍令」「伍制令」也就與「什伍法」相運而生。《尉 繚子·伍制令第十四》:「伍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

為了使士兵們對於「伍」這種東西產生認同感,在同一伍當中,一個人犯錯,其他人都要受罰連坐。這使同一伍的士兵們平時行為更加戒慎。「束伍令」並不是只有平時才有效力,在戰時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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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戰爭時「束伍令」更成了維持戰鬥力最佳的利器:「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尉繚子·束伍令第十六》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尉繚子·兵令下第二十四》

「束伍令」果然是不同凡嚮,將平時的軍隊制度與處罰制度相結合,使得軍營中人人必須監督同一個伍的人,但又必須信任同一個伍的人。戰時的「束伍令」鼓勵各伍士兵必須奮勇殺敵,並且最好不要陣亡,不然就苦了與你並肩作戰的戰友。

因為他們必須要多殺一人來相抵你這個名額,而且他們還要負責把你的屍體給帶回來,如果沒有帶回來,一天的戰鬥幾乎是徒勞。無論如何,「束伍令」的目的就是要你沒命地沖殺敵軍,否則就處刑。

 撰文 | 張巍譯、董哲

節選自知中ZHICHINA

特集書003《孫子兵法指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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