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女性纏足的「善政」,帶來的卻是民怨沸騰

纏足

文:言九林

1929年3月12日,山東滕縣城隍廟住持楊老道,頭戴大紅帽,身穿黃馬褂,率大批紅槍會眾,包圍了滕縣縣城。會眾在城外鼓譟,要求滕縣地方政府接受他們提出的三項要求。除重建城隍廟與神像、恢復紅頂花翎兩項與會道門利益相關者外,最引人注目的一項是:

放任婦女纏足。」

纏足問題成了一場民變的核心訴求之一,可見1929年的滕縣民眾,對國民政府推行的「禁止婦女纏足運動」,是多麼地深惡痛絕——此類問題並非個案,據《成都國民日報》的報道,1932年,四川派了「放足檢察員」下鄉檢查,結果這些人到了基層,「激起全村公憤,各家壯丁咸摩拳擦掌,準備縛而殺之」。②

禁止女性纏足,本該是一項善政。何以辦事人員到了基層,卻得了一個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結果?

 

《申報》報道滕縣民眾要求「放任婦女纏足」

一、纏足背後的經濟算計

纏足是中國歷史上流行甚久、久禁不絕的一種陋習。它大約始於元代——元代晚期才出現「三寸金蓮」式的纏足之法,此前那些被視為纏足的相關資料,實不過是以布襪修飾腳型,使其顯出一種長而窄之美,而非阻止腳的發育——盛行於明清。

康熙三年,禮部曾奉命制定過禁止纏足的法律,對纏足者之家長施以重刑。但因執行難度過大,該禁令不久即被廢止。此後,政府長期對纏足之風持不加干涉的立場,直至清末知識分子發起不纏足運動。進入民國後,北京政府與南京政府,均致力於從政策上禁絕纏足。

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纏足的出現,有文化、制度方面的諸多因素。比如有閒階層「以纖弓為妙」,帶動了妓女與上層貴族婦女刻意整塑自己的腳型,使元末人陶宗儀生出「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也」的感慨(這種整塑與後來的裹腳仍有區別)。再如父為子(女)綱、夫為妻綱的權力架構,使得女性很容易在家庭投資中淪為物化最嚴重的對象。

但纏足能夠流行數百年,最核心的因素,仍是經濟利益。在張五常看來,給女性纏足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出嫁後逃走,纏足帶來的走動能力下降,對女性從事紡織與家務並無大礙,亦即:

「對新郎的父母來說,由此造成的身體殘疾可由姑娘降低了的逃跑能力來補償而有餘。因此,他們願意為裹足的新娘支付更高的市場價格。這給新娘的父母提供了一個信號,使他們在新娘通過婚約許配給人以前很久就給她裹足。」③

圖:舊時女性的「三寸金蓮」

防止逃跑其實不是纏足的核心經濟價值。姚遂的研究發現:纏足女性的勞動價值主要體現在紡織活動上,紡織活動的收益上升,纏足也會隨之流行;反之,纏足則會遭到抑制

明清兩代,江南地區的農家不流行纏足——如乾隆時的趙翼所說,蘇州城內女子「以足小為貴」,但城外的婦女們卻「皆赤腳種田,尚不纏裹」。這背後的原因,即在於紡織的收益相對耕作並無優勢。具體說來就是:明代朝廷長期對江南地區徵收重賦,畝均稅糧常常是全國水平的3-4倍。這種盤剝經常造成谷價的飆升,使得紡織品相對貶值,讓織布者陷入「少怠即朝不能夕」(略微偷懶就難以餬口)的境遇,於是「三時農忙率其婦子力作」(農忙時帶著老婆孩子一起下田幹活)就成了明代江南地區的常見情形(見嘉靖時成書的《江陰縣誌》)。到了清代,江南地區的情況並未改觀,民眾依然在承擔重賦,糧價的上漲與布價的下降,使得「天足女性比纏足女性更有價值」。

相對應的,自明代中晚期開始,纏足在中國北方地區的民眾中普遍流行,其核心原因在於北方家庭棉紡織業的發展(這得益於北方是主要的棉花種植區),使得女性在家中紡布的收益高出了下地耕種的收益。

姚遂還研究了湖廣地區(主要是湖北、湖南)和四川何以在清代中晚期形成了纏足之風。他的結論是,這三個地區「基本上都遵循一個規律:在(家庭)紡織業發展的地區,纏足的習氣就更加濃厚」。清代中期以前,這三個地區人少地多,棉花主要外銷,紡織品的市場有限,價值也不如耕作所得的農產品,所以女性的纏足風氣受到了抑制。清代中期之後,情況漸漸發生變化,棉紡織品對普通農家的價值上升,纏足之風也隨之流行開來。④

圖:晚清的纏足女子

民眾厭惡反纏足運動的三個原

晚清的反纏足運動始於外國傳教士。庚子年後,這場運動深入到了清廷內部。1902年,岑春煊署理四川總督,上任伊始就發布告示,號召禁絕纏足。告示裡說,纏足是一種有害於國家強盛的毫無廉恥的行為:

「以小腳求媚於人,乃是倡優下賤的思想。世間喜小腳的,必是輕薄無行的男子。」⑤

告示被貼滿全川,還印成五萬份小冊子發給識字民眾。總督搞出這麼大動靜,且把話說到這種程度,四川有臉面的官紳們自然不好再繼續維持對小腳女性的喜好。隨後,在官紳名流的倡議下,四川成立了20餘個反纏足團體;1903年,又有100多名官紳名流的太太在成都文殊院舉行了公開的「放足活動」,活動的宣傳文稿稱,中國女人的小腳被洋人拍入照片,拿去宣傳「我泱泱華夏野蠻落後」,實在是罪莫大焉。

圖:岑春煊

官紳名流覺醒起來很容易普通民眾則不然——官紳名流與纏足之間只維繫著一種病態的審美;普通民眾與纏足之間,卻如前文所言,存在著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所以,當官紳名流致力於去啟蒙普通民眾時,他們發現自己踢到了一塊鐵板。1906年的《廣益叢報》裡說,四川提倡放足已經好幾年了,花了很多氣力,但「不肯釋放者,總居其多數也」。1910年,四川巡警道發布告示稱若不放足「即是犯了王法」,這種遣詞造句頗有專門針對底層民眾的用意,卻仍是反響寥寥。

進入民國後,北京政府與南京政府也踢到了同一塊鐵板。以山西為例。閻錫山自辛亥後執掌山西省政,即致力於廢除纏足。在閻的理解,山西全省人口一千萬,女性居半,因為纏足的緣故,「多為不事生產之人」,不廢除纏足,山西必然「人種積弱,難期富強」。所以,他制定的反纏足政策,不但要懲罰(主要是罰金)違反禁令給孩子纏足的家長,還要懲罰纏足者本人、娶纏足女性的學生、為纏足女性制賣木底的工商業者。

圖:威海衛禁止纏足女檢察員合影,1931年

這種做法,很快就招來了山西民眾的普遍怨恨。山西太原縣赤橋村人劉大鵬的日記,將底層民眾的這種怨恨記錄了下來——劉大鵬生於1857年,逝於1942年。1894年中舉,三次入京會試均落榜而歸,沒能進入官場。為了謀生,他在太谷縣某富商家中擔任坐館教師,一做就是二十年,是一個底層士紳。

1918年6月14日,已回鄉務農的劉大鵬,在日記中寫道:

「吾邑辦理天足,現派婦女下鄉,挨戶查女人之足,分四路查辦,今日到吾裡,百姓莫不怨恨。」⑥

圖:劉大鵬

劉大鵬所觀察到的這種來自底層民眾的怨恨,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1)禁止纏足固然是對女性的解放,但同時也相當於削弱了女性在婚姻中的經濟價值。為了避免這種損失,山西的壺關縣、潞城縣等,均出現了「令女早嫁」的風潮,趕在禁令到來之前,將已纏足而未成年的女兒匆匆嫁出去。

2)具體的辦事者,站在我在辦善政的立場上,自認為占據著道德高度,往往採取粗暴的手段——比如直接闖入民眾家中搜查、直接捆綁民眾示眾遊街,來完成上級攤派下來的任務(各縣放足比例是當時重要的縣政考核指標)。劉大鵬在日記中提到的派婦女「挨戶查女人之足」,其實尚算溫和;甘肅酒泉縣縣長魏允之的做法,是自己親自前往女校給女學生「脫襪檢查」,又親自帶人下鄉,「親入民宅,凡四百七十餘戶」,搜查村民家中是否藏有裹小腳者⑦。河南禹縣女性陳秀珍12歲時(約為1933年)遭遇當地政府的放足搜查,逃入廟中仍被找出,搜查者「刺啦一下給我撕開(裹腳布),撕開給我抖了抖,叫俺爹掛到脖子裡頭去遊街」⑧。

3)因反纏足運動配套有罰款政策,受經濟利益驅動,具體的辦事者在搜查裹腳者時往往格外賣力。劉大鵬作為一個底層士紳,並不反對女性放足,認為反纏足運動的本意「並非不善」,但他無法接受有人借這場運動魚肉百姓。在1918年6月23日的日記中,劉大鵬寫道:

「本縣查足一事,近日藉以擾民。凡查辦人役回縣報告某家婦女其足未改,即喚到縣科罰大洋,初則一元、二元,繼則三元、五元,現則十元、二十元矣。無錢窮民即行管押,繳錢始放,此等苛政不亦猛於虎乎!

圖:1921年的一份纏足罰款單

當時,就罰款額度,各省皆制定有具體的標準,但並無任何機構可以監督罰款執行者所得金錢的去向。以山西為例,閻錫山制定的罰款標準非常寬泛,對一般民眾,若發現其女兒纏足,一般是罰其家長3-30元;對娶纏足女子的新式學生,一般是罰30-300元。也就是說,具體的執行者不妨對民眾罰款30元,再按罰款3元納入公帳(甚至不妨對這筆罰款毫無記錄)。劉大鵬提到太原縣的罰款額度從1元、2元上升至10元、20元,這背後很可能就藏著這種貓膩。這也是具體的執行者樂衷於破門入戶、擅闖民宅的重要原因——1909年出生的蘭理氏是河南開封人,她回憶當時的纏足搜查政策是「一天幾遍查,一天幾遍搜」。如此勤奮的背後,是一顆顆逐利之心在躍動。

這種逐利,是很普遍的現象。前文提到的河南禹縣女性陳秀珍,她的父親本被威脅要掛著裹腳布遊街,結果「給了她(檢查者)兩塊現洋,沒叫俺爹遊街」,用錢解決了問題。類似的情形,也見於河南孟縣,時人回憶,當地的「有錢人家,有接待查足的,並輸付給1至2元錢,就可放過不查」,沒錢者的人家,只好「一聽到狗吠聲,纏足的婦女趕快下蘿蔔窖躲藏」⑨。如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會發生本文開篇提到的「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情形。

事實上,權力並非無所不能。自清末一直持續到抗戰全面爆發前夕(抗戰期間後方某些地區也推行過這類運動)的反纏足運動,並不是纏足這一惡俗消亡的核心原因(這並不是說「反纏足運動」無價值)。真正使女性免於遭受肢體摧殘的,是經濟環境的變化——正如勞雷爾.寶森(Laurel Bossen)對雲南祿村的調查所揭示的那樣:該村之所以在1930年代之後不再給女性裹腳,核心原因乃是「家庭紡織生產變得無利可圖」,女性「不得不走出家門下田勞動」⑩。

祿村如此,祿村之外,也是如此。

 

注釋

①《滕縣匪退後之善後》,《申報》1929年第3版版。

②楊興梅,《南京國民政府禁止婦女纏足的努力及其成效》。

③張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約中的產權執行問題》,收錄於《經濟解釋:張五常經濟論文選》,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117頁。

④姚遂,《耕織經濟與中國灰姑娘:中國纏足興衰的經濟學解釋》,《經濟學報》2017年第2期。

⑤鄭光路,《四川舊事》,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5頁。

⑥ 劉大鵬,《退想齋日記》,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第262頁。

⑦陳賡雅,《西北視察記》,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第174-175頁。

⑧《讓女人自己說話:文化尋蹤》,三聯書店,2003年,第242-245頁。

⑨王爾昌,《民初孟縣剪辮放足的實施概況》。

⑩(加)寶森(Laurel Bossen),《中國婦女與農村發展:雲南祿村六十年的變遷》,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第81頁。

傳播真相   探究歷史 支持正義  分享快樂

💰 打賞

更多精彩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