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漫天霾
人類都是如此容易犯錯和有缺陷,因此讓任何一類人免受批評都不是一種祝福而是詛咒。而知識分子對黑人施加了這種詛咒。——托馬斯·索維爾
1972年,一心想當醫生的斯坦福大學機械工程碩士艾倫·巴基(Allan·P·Bakke),以優異成績通過了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的入學考試,信心滿滿地向心儀的學校提出了入學申請。
沒想到的是,他連續兩年都被學校拒之門外。原因是:根據「肯定性行動」的制度安排,按照學校的錄取配額,有16%的特別名額專門留給黑人等少數族裔,因此儘管這些少數族裔的同學分數要比他低很多,還是優先於他而被錄取。
巴基沒有想到自己吃了閉門羹的原因竟然是因為自己是白人,於是以學校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為由,將加州大學告上了法庭。
1978年,官司來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來說,這是一個燙手山芋。因為用司法手段解決政治問題,特別容易導致社會動亂,這一點在引發南北戰爭的「斯科特訴桑福特案」中已經有前車之鑑。支持巴基,就意味著冒險取消「肯定性行動」對少數族裔的照顧,這必然引起少數族裔的巨大反彈,1960年代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稍微降溫,又將重新蔓延。支持學校,就意味著法律可以對公民區別對待,這不但違背了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而且與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和立國精神背道而馳。
於是,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奇葩的雙重判決:一方面,大學的錄取定額制度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巴基應被錄取。另一方面,加州大學有權實施使學生來源和校園環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
總而言之,和稀泥——巴基這個「刺兒頭」,你就錄了吧;但是「肯定性行動」還得繼續!
對黑人以及其他少數族裔進行特殊照顧,是「肯定性行動」的重中之重,也是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不可撼動的政治正確。它發軔於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以《民權法案》的簽署為標誌。最初只是要求不得歧視少數族裔,為他們提供更多升學、就業等機會,後來就發展到了硬性的配額規定、入學加分照顧,以及商業合同、員工招聘等方面的限制,且照顧的族群和覆蓋面不斷擴大。
反對這項政策的人,不論他出於什麼理由,都是政治不正確的表現。政治人物若對黑人和少數群體說出任何冒犯性言論,都可能意味著政治生涯的徹底終結。強大如最高法院,也不得不繞道走。這就是美國政治正確的殺傷力!
但是,「肯定性行動」這種政治正確,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歧視和族群間的撕裂,反而使這種撕裂更加深入骨髓。強制出不來美德。歧視是人的自然天性,在經濟學上是中性的,必須經由競爭秩序,讓市場給那些沒有偏見的人以獎掖,遂使其慢慢消弭,而不是通過強制手段使交易雙方陷入徹底隱藏和無法識別的困境。那樣的話,雖然表面上沒有了歧視,但每當遇到特殊事件,就會以更加極端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可能是當初的立法者們沒有預想到的結局。
通過人為立法強制改變社會進程,往往會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製造出更大的問題;一個用來解決問題而創設的機構,往往成為問題最大的、最應該被撤銷的機構。這兩個命題在「肯定性行動」中都得到了清晰呈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肯定性行動」是惡法。
判定一項法令是良法還是惡法,就看它是否符合自發秩序自然演化而來的自然法。檢驗的標準,最關鍵的是兩條:一是財產權是否受到保護;二是規則是否平等適用。
財產權是道德之基。一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任何人都不能干預,否則就越過了自由的邊界。一個可以對他人財產隨意剝奪和侵犯的社會,是沒有道德可言的。
財產應當怎樣使用,當然要尊重財產所有人的願望。如果把「肯定性行動」這樣所謂的「社會責任」強加給企業,那就意味著企業喪失了經營自主權,企業家就成了服從命令的木偶,自由企業制度將岌岌可危,社會就會喪失前進的動能。計劃時代的困厄,就是這樣出現的。
學校也一樣,其最重要的任務是吸引一流人才,這才是它的長遠利益所在。如果有一個權力要求學校必須招收什麼樣的學生、聘任什麼樣的老師、從事什麼樣的研究,就是侵犯學校的財產權。「肯定性行動」帶來的惡果就是:黑人、以及對他們的照顧政策,成了那個年代誰也不敢觸碰的議題;有的學校為了保持族裔多樣性的比例要求,在裁員時將白人教師解僱,留下相對平庸的黑人教師;最荒謬的是,就連教科書,也刪去了對黑人不利的客觀史實。到那個時候,學校任由權力機構支配,還有什麼學術獨立性可言呢?追求真理的地方,淪為真理的墳墓。
那麼,道理很清楚,侵犯財產權的法令是惡法,不管它打著什麼高尚的旗號。
再說平等適用的抽象行為規則。一條法令是不是良法,就看它是不是對所有人平等適用。法律只提供平等競爭的規則,而不是為一部分人賦權的同時剝奪另一部分人的權利,製造虛妄的結果均等。
「肯定性行動」要求的配額限制,必然使一部分符合條件的白人學生被擠出配額之外,而不符合條件的黑人反而得到了錄取機會。難怪白人團體會高呼:如今到底是誰在歧視誰?一個一兩百年前我們並不認識的白人犯下的錯,為什麼要由我們來承擔?
在這種規則鼓勵下,每一個有「特殊情況」的群體都會競相鼓譟,參與或者影響立法活動,其目的已經不是為了公平,而是為了享受特權。美國後來的西班牙裔、拉丁裔、亞裔、原住民等團體紛紛行動要求政府照顧,就是鮮明的例證,以至於使整個社會在混亂中走向崩潰的邊緣。
由此推論,任何福利制度當然是惡法。因為一部分人的受益,正是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為代價。
對歷史上曾經遭受奴役和苦難的群體有愧疚之情、惻隱之心,這是人之常情。反思和糾正自己過去的施政錯誤,也是一個政府的道義和責任所在。從現實政治操作上來講,「肯定性行動」只應是應對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的權宜之計,絕不應該代替公認的平等適用的原則。在制度層面,廢除過去錯誤的法令,不再有這樣的不平等,就是正義的實現。在個人層面,應當對過去受難的人作出人格上的恢復和金錢上的補償。這種補償,應當針對的是那些受難者以及他們的後代,而不是將這樣的照顧擴展至一個群體,這勢必會造成群體之間、甚至群體內部新的不公平。事實上,哪裡有什麼群體,無非是一個個具體的人。
對一個種群實施某種整齊劃一的政策,是集體主義的思維方式。它簡單粗暴,不考慮千萬百人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實質上是眼裡沒有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對那些當權者來講,這是最安全、最省事的方式,看似立竿見影,實際上不用動腦,以許多人權利受損、犧牲自由為代價,造成的惡果不可估量。
平權運動的政治正確,實際上鼓勵了不平等,既是對黑人人格上的貶損,又是對白人的逆向歧視。因為它預設的前提是:你們在智力和能力上低人一等,在公平的競爭中是無法勝出的,必須受人照顧才行。這實際上才是深入骨髓的實質性的歧視。
同時,這種政治正確窒息了自由的言說,使人們無法暢所欲言,任何涉及少數族裔的討論都噤若寒蟬,甚至以虛假的方式曲意回護,只因為害怕傷害了他們的玻璃心,這實際上並不利於少數族裔的發展和心智上的成熟。更重要的是,它打擊了人們的科學精神和求真態度,因此禁錮了自由的思想,最終傷害一個社會賴以存續的道德根基。因為一個人們無法自由思考和表達的、從不得已到逐漸習慣於口是心非的社會,沒有道德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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