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羅伊訴韋德案的爭議

文:曈小瞳

世界很奇幻,有些人一邊支持為保護一些鳥類的蛋而立法,一邊反對為保護一些人類的蛋而立法。—-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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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文說了,本次最高法關於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判決,是州權與聯邦權之間的調整,並非甚麼「禁止墮胎」。圍繞這個判例,有幾個常見爭議,簡單討論一下。

  最高法把燙手山芋拋給各州

  說這個話的,是不清楚聯邦判例的流程。

  一個普通案子能夠打到聯邦巡回法院就很難了,想要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其難度和中彩票類似。通常來說,只有長老們認為那些涉及憲法條款解讀的重大案件,才有機會被選上。也就是說,

  如果這幾位長老真要推卸責任,完全可以不受理這個案子。面對多如牛毛的案件,選擇權完全在九長老手裡。

  如果這幾位長老真的圖省事嫌麻煩,特別是看到從來沒有的嚴重洩密和包圍示威後,完全可以不推翻判決,現在長老們選擇了一條難走的路。

  順便說一句,本來法官的判決是自由裁決,判決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而對不滿意的判決,大家都要遵守游戲規則,尊重法官判決,這是人們對法治的共識。

  但本次判決前發生了三件奇葩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一是多數意見的數十頁草案被提前洩密,這是相關人員嚴重喪失職業操守的行為;二是幾位保守大法官住宅被抗議者包圍甚至威脅,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三是為保護法官家人安全,參眾二院出臺了專門的保護法令,結果竟然有二十幾個驢議員投了反對票,無底線了。

  大法官不是神,判決未必正確,但各界應當尊重。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按照程序來改變結果。就像這次判決,是對五十年前判決的糾正。但在這次判決出來後,拜登聲明說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最後結果,準備考慮出臺行政命令。這種煽動式的語言,說明美社會撕裂已經相當嚴重。

  甩鍋的說法,是典型的誅心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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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的女權

 

  特殊情況的處理

  很多女權激動的說,限制墮胎,那些特殊情況怎麼辦,也一刀切不讓嗎?用數據說話,看下2005年美國女性墮胎原因的統計數據:

  ※0.001% 亂倫

  ※0.065% 孕婦生命因懷孕受威脅

  ※0.085% 被強姦

  ※0.288% 孕婦健康因懷孕受威脅

  ※0.294% 女性心理健康因懷孕受威脅

  ※0.666% 嚴重的胎兒畸形

  ※6.268% 因社會或經濟原因流產

  ※92.330% 無理由

  可見,超過92%的女性,只要在嗨之前多花個半分鐘作防護,就可以避免後面對身體的傷害。就算事後補救,現在也有可靠便宜的藥物提供。

  很顯然,墮胎不是割雙眼皮的醫美,而是傷害女性身體的手術,完全談不上女性解放的福利。這些人前面完全不對自己的身體負責,後面卻要呼喊墮胎的自由,是不是又做又立?

  至於特殊情況的處理,大姐,你以為大法官白白拿著高薪,判決就是一拍腦袋二張紙啊。對於Roe v Wade這樣重要的判例,無論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需要綜合考慮歷史、社會、宗教、判例和現狀等因素,經常洋洋撒撒上萬字。比如,這次提前洩露的多數意見就有七十來頁。對於人們擔心的強姦、畸形、健康、亂倫等特殊情況,都會提出解決方案。

  簡單來說,你想到的人家也想到了,你沒想到的人家也想到了。各種特殊情況,在法庭材料和現有醫療服務體系中都有詳細解讀,給予解決的出路。

  比如,對於有社會或經濟困難的孕婦,如何提供幫助。對於存在健康問題的孕婦和胎兒,如何處理。對於被強姦後的受害者,如何尋求醫療救助並採取緊急措施。至於亂倫導致的問題,就懶得說了。

  看到煽情的標題,還是應該多動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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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聽的句子

  胎兒啥時候算生命/人?

  有人說:應該由當事女性自己決定。按照金絲伯格大法官的話:你有權利決定要孩子,同樣也有權利決定不要孩子。

  這句聽了高大上的話,潛藏著一個可怕的邏輯。不同女性對生命的理解不同,如果有女性認為肚子裡面不是生命,就像一塊脂肪,就像一塊瘤子,就像一個麻煩,那就可以隨意處置了,不管幾個月。

  判決公布,很多女性對此極度反感,認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但很神奇的是,這些人平日裡大都對狗子貓咪小鳥充滿愛心,卻對一個有著砰砰心跳的卻不能發聲的胎兒毫無憐憫之心。比如下面這位,應該足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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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來認定胎兒啥時候有生命?是生下來算,是足月就算,還是3個月就算,還是有了心跳就算,還是受精就算?關於生命倫理的爭議,地區差異巨大,爭論已經進行了上千年。

  看一下美國各州的規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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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紅州的德州,到進步深藍的紐約華州,是墮胎規定的二極。德州是心跳法案,差不多6周左右胎兒有了心跳,絕大多數情況就不允許墮胎。而深藍州無限制,出生之前都可以。

  令人感嘆的是,美國很多藍州已經允許足月墮胎,而大多歐洲國家和南美國家,對墮胎的限制遠比美國的這些藍州嚴苛。

  看一下政客的說法,一位是法國的變色龍,一位是加國的小土豆。

  法國人在今年二月剛剛修改法規把墮胎限制從12周延長到14周,這已經比很多美國紅州都要嚴,當時馬克龍表示「反對延長法國人的墮胎時限」。現在變色龍又跳出來說美國最高法的判決傷害了女性。

  這樣的表演機會,怎麼少得了加國的小土豆。小土豆說本次判決是文明的倒退,邀請美國女人去加拿大墮胎,但如果沒有打針,卻又不能進入加拿大。也就是說,在女權和小土豆看來,女性自己決定墮胎可以,自己決定打針不行。驚喜不驚喜?

  更深度的,是金斯伯格的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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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上的句子

  我的身體我作主

  有人提到去世的金斯伯格大法官一度表示反對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其實她並不是反對女性的自由墮胎權,而是反對聯邦最高法院以保護隱私的角度判決州限制墮胎的法案違憲。

  金斯伯格老太太的想法,是期望從性別平等的角度來進行判決。基於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而不是正當程序條款(隱私權),那麼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在憲法上更具說服力。

  類似的說法:成年人對自己負責就好,少替別人操心。還有更高級的:限制女性墮胎權,這是權力之手亂伸。也就是:女人的肚子女人作主。所以,應該由當事女性要決定是否墮胎。

  這樣的說法,乍一聽很有道理啊。但想想哪裡又不對,一般認為紅州是小ZF藍州是大ZF。但現在限制墮胎的是紅州,放寬墮胎的是藍州,難道是紅州人喜歡多管別人的事,還是藍州人喜歡多管別人的事?一時有點混亂了。

  回到本質的問題:我的身體我作主,是否有道理呢?

  先說答案,這樣看似「自平博」的解讀社會的抽象想法,實際上通向災難。簡單推理一下,如果我的身體我作主,那麼基於雙方自願:

  ※人能否出售自己的身體(性交易)?

  ※人能否出售自己的器官(賣腎)?

  ※人能不能吸毒?

  ※人能不能群交?獸交?

  ※甚至,人能不能吃人?

  看來,任何出賣身體的行為,哪怕是出於自願,也不能簡單的合法化。很多背書家從單純的物質交易出發,或者從簡單的抽象權利出發,都通向一些可怕的後果。

  在「我的身體我作主」的口號下面,表面上女性獲得了對自己身體的自由處置權,卻通向自我奴役和傷害,這就是人性放縱的後果。

  舉個例子,對於那些在華府最高法門口瘋狂呼喊著「我的肚子我作主」的女性,你完全可以在懷孕九個月後,合法地墮胎來伸張你的所謂「權利」。一次不行,多來幾次。放心吧,不會有人來強制你的。

  這樣爭取到的,是傷害還是幸福? 

   小結

  面對判決,有女權和支持者大喊:女性生育的選擇權利被剝奪,文明倒退了,但答案並非這麼簡單。

  人在社會中生活,自由就意味著邊界,邊界就意味著限制。人關於自己身體的處置權,也必定是受限的。

  對於現代女性來說,如果真的愛自己,就會珍惜自己的身心,對自己的性行為負責。即使性行為本身,現代有各種有效的避孕方法,也有事後緊急處理的藥物,至少不應隨意懷孕,然後空談我的肚皮我作主。

  現在打著平權旗號的女權抗議,不過是1960年代性解放運動的延續。那麼多人一邊罵著渣男,一邊卻不對自己身體負責。甚至,從原來的隨便性,發展成現在的隨便墮。身已在現代,腦卻是停滯。

  個人權利,只有基於秩序之中產生。太多背書家天花亂墜的一遍遍自信地重複著書本上的抽象的個體權利,說的次數多了,連自己都信了。但人類社會自有演變過程,哪裡是按照書本運作的嗎?

  再次強調,本次判決不是「禁止墮胎」的問題,而是聯邦和州權限問題。美國是聯邦制,北美各州當年協議組成一個國家建立聯邦政府,基於一個共識: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限,大部分事務都是各州自己決定。從社區到州,從州到聯邦,這就是北美人的自治傳統。

  當不給聯邦隨意一刀切的機會,各州就會形成了良性的競爭關系,哪個州的稅負低、治安好,人們就會用腳投票,遷移到該州。該州的人口與社會就會發展,話語權就會增加。

  1973年的判決,是聯邦權侵犯了州權,強制十幾個紅州統一要求。現在的判決,是對被侵犯州權的恢複,讓各州根據民眾意願自己管理,這符合美國的自治傳統。

  那麼,推行心跳法案的德州,正常懷孕六周內可墮胎,是不是女性很悲慘呢?事實上,現在看上去水深火熱的德州是人口大量流入的區域,而流出的區域恰恰是那些放縱墮胎的深藍州,比如紐約和加州。搞笑不搞笑?

  說到這裡,紅州對墮胎權的限制就不難理解了。他們的規則,和民眾的觀念相符。在紅州女性看來,判決並非對自己權利的侵犯,而是她們理念的彰顯:

  自由的本義,是邊界,是自律。

來源:世界之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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