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尋塵客 半佛
昨天看到一個非常,非常,非常魔幻的新聞。
去年8月,上海的吳先生,駕車不小心將自己的兒子軋死,靠著車險,起訴保險公司獲賠111w。
大家可以先看一下。
我的第一反應是離譜,於是找到一個律師朋友,問他這人過失殺人了,屬於公訴案件,刑期三到七年,現在吳先生怎麼不在牢裡,還能有功夫在外面起訴保險公司?
朋友說,類似父母開車失誤導致孩子死亡的案子,以前不是沒有,民事責任不告不理,刑事上檢察院以往的做法通常是不起訴,當作意外。
我滿臉困惑,那孩子不是白死了嗎?
律師嘆了口氣,說這是檢察院在警方遞交線索下的綜合考量,而且也不能說是白死……你看,像這個新聞裡的父母,不就獲賠了一百多萬?
這話太牛逼了,我一下子受到了巨大的沖擊,還能這麼算的?
於是我又找到了一個保險領域從業三十餘年的資深大佬,請他吃了個夜宵,主要想搞明白這事兒。
他是連浪浪老師都佩服的猛男,浪浪人稱保險蔡徐坤,他被稱為保險陳道明。
菜還沒上齊,大佬先給我科普了一件事:
按常理講,未成年人死亡是無法獲賠這麼多的。
保監會規定,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未滿10周歲時,人身保險的保額(賠付值)不能超過20w人民幣,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時,不得超過50w。
很好理解嘛,目的是防止有些喪心病狂的監護人,意圖通過對子女的傷害騙保,都說虎毒不食子,但人類能把老虎從食物鏈上幹下去,真是有東西。
保險公司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立法部門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大家的方向是一致的,世界各地都一樣。
出於對數字的敏感,我問,那按你們公司的保費算,不到十周歲小孩意外身故保額20w,需要交多少保費?
他說應該是兩三千這個區間吧,具體的我得查查,我不做這麼小的單子。
我一盤算,不考慮親情,這他喵是將近100倍的回報率。
哎不對,你不是說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身故賠付,不能超過20w嗎?
大佬喝了口水,說是這樣的,不過那是意外身故的賠償,但你這新聞裡走的是車險啊,在這種交通事故裡,與車險的投保方而言是毫無限制的。
簡單說這個案件的邏輯是,吳先生夫婦買了滿額100w的第三者和交強險,吳先生軋死自己的兒子後,吳先生此時既是過失方,作為孩子的父親也屬於被事故傷害到的第三者,所以單純從合同上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理賠也是合理合規的。
我說,可歸根結底,不還是靠兒子的身故,拿了這111w嗎?
大佬沉吟了一會兒,說,你說的是這一件事情。
但這一件事情其實是拆分成了好幾件事情,其中只是有重合的部分,出現了加害者和受害者的重合,反正單拎出來看法院對保險公司的判決,我覺得是沒問題的,刑法那塊我不懂。
這時飯菜上齊,大佬率先動了筷子,說餓一天了,趕緊吃啊!
我表示剛剛接受的要素過多,自己心情複雜,吃不下去,沒胃口。
我對任何判決,評價其好壞,永遠主要看一點:通過它可以預知後續有怎樣的影嚮。
這個收益,對於好人而言肯定不會選擇突破底線,但是對於那些將孩子主動賣給人販子的父母,有時候你真不知道人性能怎麼造作。
於是我問道:看網上說保險公司對騙保的審查還是挺嚴格的吧?
大佬喝了一口湯,邊吃邊講。
我們這行做久了,對人性的認知就容易不太一樣,主要是破事兒見太多了。
現實生活裡的騙保,只有被查出來了才算騙保,沒被查出來的,人家那都是符合程序與合同的正常理賠。
而那些能被查出來算騙保的,保險公司根本不會給你錢,保險公司也不傻。
可規則都是有漏洞的,保險公司的合同能日趨完善,最應該感謝的是那些成功鑽了漏洞的人。
四五年前我還聽過一業務員辦的業務,某客戶的母親患癌後,由於沒有住院經歷,趕緊先投保了一份帶癌癥的重疾理賠又加保了一份,僥幸沒被抽到體檢,最後在一些騷操作下成功拿到了錢當醫藥費。
在保險公司眼裡,這種情況都屬於正常理賠——因為沒查出來。
至於能不能查出來嘛……我給你說一個詞,是道德風險,這個詞我們在另一種情況下也經常拿出來用,就是有關於「自殺」的索賠案例,意外險裡經常會面對的糾紛,在於判定被保險人到底是不是自殺的。
有一些死亡情景,比如說溺水,比如說墜樓,比如說自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你很難說這一定是或者一定不是自殺,尤其在投保時間不是很長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也想少掏錢不當冤大頭,通常會懷疑被保險人屬於自殺。
不過對於被保險人家屬而言,他們也掌握了部分解釋權,比如死者沒有關於自殺的指向,比如溺水只是意外、墜樓是不小心,這事情你要是陰謀論,那可以無限陰謀論,但法律得講證據。
這種情況,法院大部分時候,是判決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死者系自殺,故而不能免除賠付責任。
有時候我們會調侃,只要你註意方法,不是很明顯地臥軌、喝農藥,還是有機會通過犧牲自己,讓你的家人痛苦地過上快樂的生活的。
如果你想知道,我對此類案件會不會被故意重複發生持何種態度,我只能說這取決於人性的下限。
我說,那你相信親情或者人性嗎?
他說,親情算人性的一部分,我還是挺相信人性的。
但正因為我相信人性,所以我才更知道經不起金錢的考驗,也屬於人性的一部分。
壽險和財險,我都研究了二十多年了,我不僅像那些醫生一樣,知道人死之前有怎樣的人情冷暖,我還知道不少人死後的世態炎涼。
印象很深的一個事,父親臨死之前,通過保險完成財富傳承,幾年間將幾乎所有遺產分給了一兒一女,由於女兒更孝順所以給女兒的多一些。
結果等父親死後,兒子發現給妹妹留的份額比自己多,起訴保險公司業務員用不正當手段虛假營銷,欺騙年邁的父親投保,這種狗血倫理劇你見過嗎?
這場官司,是我幫那個沒有違規操作的業務員聯繫的律師。
我恰到好處地表達了對狗血倫理劇的震驚,以及對大佬樂於助人的輕微恭維,然後表示我還是看不開。
大佬想了想,說我懂你耿耿於懷的,是吳先生既拿了好處又沒承擔代價,要麼他不接受刑事處罰也不拿錢,要麼他拿了錢也接受足額的刑事處罰,去吃幾年牢飯。
意外殺死兒子的兇手,卻有心情和臉面,站在原告席上管保險公司要錢,偏偏人還真抱著一百萬回了家,這本身就是一個很考驗道德的BUG。
這應該是你憤怒的根源。
我說沒錯,就是這個理兒。
不料,大佬話鋒一轉:但是身為從業者,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我有點不同的看法。
哦?你說?
理賠,對我們保險從業者而言是很嚴肅的一件事。
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不是對合同的信任,是對法律規章下,你這個合同必須能按條約履行的信任。
新聞這種案子,到底是純意外巧合,還是有那麼點人為因素,保險公司起初肯定也懷疑啊,不管是於情於理於利,這個案子都帶著詭異的氣息,所以保險公司才不賠,所以最後保險公司是在被起訴的情況下才賠的。
假如你是這個案子的理賠負責人,你肯定也是要其千方百計搞清楚啊,甚至你都不敢自己決定,一定得上報,這個弄好賠了夫人又折兵。
現實就是,這種鬧出人命的交通意外事故,警方是一定會調查並且出示證據的,法院給出應該賠錢的判決就意味著,最後現場各種痕跡的證據告訴我們,沒法證明對方是故意的。
這和「疑似自殺等於意外身故賠償」的邏輯一樣,只有明確的證據說明對方是故意,我們才能拒賠,沒理由不賠,就不能不賠。
如果但凡出現點大眾覺得蹊蹺的意外,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這點基本的契約精神沒有,保險行業也就沒有甚麼存在的價值了。
只要你願意,可以懷疑所有死亡都有法院判決之外的隱情,奈何法院和保險公司開門幹活,都不是在玩劇本殺,不存在甚麼投兇獲勝的情況。
別想太多,談商業咱就甭談道德,保險公司就算是為了自己不關門大吉,也不會讓騙保成為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上面那些例子都不具備多少可拷貝性,所以我自己還是願意認可法院判決的。
畢竟你想一想,這種失手壓死自己小孩的行為,到底是意外多,還是故意的多?
絕大多數,應該都是意外。
聽著最終結論,我陷入深深的沉思。
最後飯是吃完了,只不過整個席間,我一口未吃,喝了不少酒。
臨走時,大佬評價這家餐廳味道不錯,也看出來我心情不好,拍了拍我肩膀,安慰我不要太難過,再難過……也別忘了把賬結一下。
出門打車,即將分別,我還有點不死心,問大佬你自己就沒有百分之一的懷疑嗎?
大佬仰頭看向星空,說我在這行混久了,領悟的一個道理是,道德與人心皆不可知,唯有證據和法律才值得我相信。
非要說對這些事有甚麼遺憾的話,可能就是會覺得這個世界有些時候太魔幻,需要無數能覆蓋隱祕角落的攝像頭吧!
至於我信,還是不信,不重要。
來源:半佛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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