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齊亮
高利貸應該合法化嗎?
這個問題,爭論了兩千年。
首先來解釋一下「高利貸」一詞的含義。 「高利貸」最初的含義並非收取高額利息的貸款,而是指收取任何利息的貸款。不管利息是高還是低,都屬於高利貸。
一、高利貸符合天理嗎?
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貨幣只是一種交換工具,是「不生育」的,貨幣本身並不具備生產力。收取利益則意味著承認貨幣具有生產力,這是違反自然法(相當於中國人說的「天理」)的。
神學家蘇門哈特(1465-1511):這個論斷簡直是荒謬的。一個人用葡萄酒滅火,或者把貨幣藏在鞋子裡,難道就是犯罪嗎?在自然法中沒有任何東西表明,一種物品只能用於某一特定目的,而不能用於另外的目的。貨幣是生產性的,它是商人的工具,商人可以通過勞動使貨幣產生成果,貨幣可以為了利潤而合法的交易。一筆貸款的利息是對於在放貸期間所放棄的貨幣的使用而收取的合法費用。
神學家阿奎那(1225-1274):貨幣擁有固定的法定面值,因而意味著貨幣的正規性質必然要保持不變。當貨幣的持有者試圖通過收取利息而導致其價值發生改變時,他便違背了貨幣的自然本性,因而是有罪的和違背自然法的。
加爾文,宗教改革家、神學家
神學家加爾文(1509-1564):貨幣當然有繁殖能力。就連小孩子都知道,貨幣只有被鎖起來的時候才沒有繁殖能力。有誰會在腦筋正常的情況下借錢而讓他們處在閒置狀態呢?商人借錢的目的是在他們的買賣中賺取利潤,因此貨幣是能帶來收益的。
二、上帝允許高利貸嗎?
公元3世紀,基督徒們發起了反高利貸運動。 《舊約全書》中《詩篇第14篇》中的一段話「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他是不放債取利的人。」成為中世紀人們所喜歡的引證《聖經》反對高利貸的理由。
5世紀,教皇萊奧一世把這種禁令擴展到世俗人群,他譴責世俗中的高利貸者是貪心於「令人羞恥的收入」。
8世紀,查理曼皇帝對他王國中的每一個人,不論是俗職還是神職人員,都發布了高利貸禁令。高利貸被定義為一種「索取比給予更多」的交換,被視為一種特別惡毒的「令人羞恥的所得」,企圖放鬆對於它的限制將會面臨激烈的反對。
12世紀,教皇亞歷山大三世譴責高利貸,並且對於所有公開和明確的高利貸者都開除教籍,同時禁止其死後舉行基督教的葬禮。
隨後的教皇烏爾班三世引用《路加福音》中的話:「免費的借給別人,不圖任何回報。」這個引證從此便成為神學將高利貸譴責為一種道德罪惡的中心論據。不僅如此,甚至僅僅是嚮往獲得高利貸都被認定為一種完全同樣的罪惡。
13世紀,教會法學者、樞機主教霍斯廷斯第一次提出了一個為高利貸辯護的正面觀點,這就是「獲利停止」。即一個人貸款給某人,他就放棄了用這筆錢去投資可以賺取的利潤,利息是對他放棄的利潤的補償。所以高利貸有合理性。
15世紀,意大利主教聖貝爾納迪諾批判高利貸是一種邪惡的傳染病,蔓延於商業和社會活動中,它摧毀了博愛,玷污了社會中所有人的靈魂。如果取消了高利貸,人們將會免費的、無償的放貸。
意大利主教安東尼諾批判高利貸是惡魔,放高利貸者,以及所有與他們合作的人,都應該永遠去死。高利貸是比通姦和謀殺更壞的罪行,因為謀殺和通姦是間歇發生的,而高利貸則是持續不斷的,高利貸者處於一種永久犯罪狀態。高利貸還會使這些犯罪者的後代下地獄。
馬丁路德. 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倡導者.
16世紀,神學家馬丁·路德:「利息是一種完全咎由自取的天罰。」
16世紀,西班牙修士、教授德·索托提出,《聖經》中所表述的,和放高利貸沒有任何具體關係,基督並沒有聲稱高利貸是有罪的。從神學上說,高利貸不存在任何問題。
16世紀,耶穌會會士萊修斯提出:貸款者在整個放貸期間承擔了巨大的風險,還承受了他的貨幣缺乏的痛苦,以及他的流動性缺失的痛苦,所以他有權對這種經濟損失收取利息。
16世紀,宗教改革家、神學家加爾文提出:高利貸完全是正當的,《聖經》中的著名訓喻只是告誡人們對待窮人要慷慨,而且舊約中希伯來人的法律在現代社會中是沒有約束力的。
17世紀,荷蘭古典學者薩爾馬修斯撰寫了《不受限制的高利貸》等作品為高利貸辯護,他指出:高利貸是和其他任何活動一樣的一種商業活動,並且同其他商業活動一樣有權索取一個市場價格。如果拿貨幣買來的東西去賺錢是合法的,那麼用貨幣本身去賺錢為什麼就不合法呢?對其他商品收取最高市場價格的人既不是騙子也不是小偷,為什麼放貸者收取他能獲得的最高利息就是錯誤的呢?何況,放貸生意本身是有成本的。比如租賃店面,向管制者支付許可費,僱傭幫工。當時很多放高利貸的人也只是可以勉強維持他們的營生。
17世紀,法國耶穌會會士艾迪安·博尼:索取比皇家法令所允許的最高利息還要高的利息率,是正當合理的。既然借貸方期望得到免費的貸款是合法的,放貸方期望得到高利息也是合法的。如果期望得到某個結果是法律所允許的,為此簽訂一份協約怎麼能說是邪惡的呢?
三、可以對「時間」收費嗎?
13世紀的神學家威廉:一個人對一筆貸款收取利息就是試圖在「出賣時間」,而時間是公共的和免費的。
15世紀的神學家聖貝爾納迪諾:只有耶穌基督知道時間和鍾點,高利貸者竟膽敢出售時間。
18世紀的法國財政大臣杜爾閣:一鳥在手勝過二鳥在林,現在就能得到的貨幣價值大於未來得到的同等金額的貨幣。貸款者因此當然應該得到補償,這種補償就是利息。
19世紀的奧地利經濟學家龐巴維克:利息的正當性建構在一個簡單的事實上——現貨的價值高於同等數量、質量的期貨。期貨折成現貨,價值必然要打折扣。支付利息體現了跨時間的簡直差別。
四、高利貸傷害窮人嗎?
加爾文:高利貸雖然是正當的,不過,面向窮人的高利貸例外。因為窮人會從這種支付中受到傷害。任何法定的最高額度必須得到遵守。
薩爾馬修斯:賣麵包的人並不需要去回答他把麵包究竟賣給了窮人還是富人,為什麼貨幣貸放者就必須要做這樣的區分呢?同市場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一樣,如果放貸者的數量增加,利息就會因為競爭而下降。如果人們不喜歡高利率,那麼放貸者就越多越好!
美國議員AOC:高利貸是掠奪性行為。
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弗蘭克(1945-):「自由貸款或許可以推動大量互惠交易,但不利的後果也顯而易見。很多人都難以權衡當下的利益和將來的成本。總有人會藉錢太多無力償還。等他們陷進去以後,只好繼續借——只要法律允許。社會上數百萬經濟最脆弱的人肯定會把自己借到破產。要是我們感到情況不對頭,唯一的辦法就是改變規則。(即通過法律打擊高利貸)。」
原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1962-):「從周朝開始,歷代皇帝都試過管制借貸利率,立意在於打擊高利貸,幫助窮苦百姓。一個基本事實是,雖然這些基於道義的努力持續了兩千多年,但高利貸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治理高利貸的方法是放開並鼓勵民間金融,通過法制保護放貸人的權益,鼓勵更多人加入放貸隊伍,而不是把他們打入地下。打擊高利貸者只會使借貸資金供給短缺,利率不跌,反而上漲。」
……
總結
高利貸是否符合倫理道德,是否應該合法化?
這樣一個今天看起來並不復雜的經濟問題,一代代人曾為之困惑,為之思考,為之辯論,為之著書立說,為之上下求索呼籲立法管製或者呼籲放開管制。
今天我們看待高利貸,無論是從倫理上還是經濟上,都是比較清晰的:
在倫理上:
一個人有權利用他的錢去賺錢,無論是投資還是放貸。
一個人有權利去貸款,無論他許諾給對方什麼回報。
兩個人有權利進行某種交易,無論交易的是蘋果還是貨幣,他們雙方有權利圍繞價格進行自由協商。
在經濟上:
利息是因為時間偏好。即現在的一塊錢就是比將來的一塊錢值錢。即使沒有通脹等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普遍的人性就是認定此刻擁有勝過將來擁有。這種人性,是有利於我們存活發展基因延續的。如果我們偏好的是將來擁有,認為將來的一個饅頭比現在的一個饅頭更珍貴,我們人類能否存活到今天,還真是一個未知數。
高利貸是因為高風險。信用可靠的人,有抵押的人,比如比爾·蓋茨現在跟朋友借錢,可能朋友願意以低於銀行的利率借給他。但是一個沒有信用,沒有抵押的人,你敢貸款給他嗎?一般來說,除非收益特別高,才會有人冒險。
我們之所以能有這些清晰的認知,不是因為我們比前人更聰明睿智,唯一是原因是,我們是站在他們的肩膀上思考。
當然,需要警惕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並不一定就比前人看得高看得遠。人類的思想史並不是一條向上的直線,是一個進步接一個進步,而是一條波浪線,時上時下,混雜著進步與倒退,真理與謬誤。
關於高利貸的爭論並沒有結束,今天的爭論主要在於:
不打擊高利貸,會不會導致很多人因為藉高利貸破產?引發眾多的暴力糾紛和社會問題?
打擊高利貸,會不會導致很多人危難時刻借不到錢,造成悲劇?
這兩個問題,不管是經濟學家、政治家還是普通人,顯然有不同的答案。
爭論仍在繼續。
注:
1-本文資料主要梳理自羅斯巴德《亞當·斯密以前的經濟思想》。
2-《奧地利學派的大師們》.
3-羅伯特·弗蘭克《牛奶可樂經濟學3》.
4-陳志武《陳志武金融通識課》.
來源 齊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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