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半佛仙人
在電影《親愛的》上映七年後, 電影中的兩個被拐小孩的原型被尋回。
算是不幸中的萬幸。

骨肉相認,親子團聚,惡人伏法,原本應是好事一件。
但現實中,一個問題的解決往往會帶來另一個問題。
被拐兒童找回來後,對人販子的處理大家不存在疑問,無非就是嚴厲和更嚴厲的區別。
如果兒童不是被買的,而是買家收養的,甚至是救出來的,那也不存在疑問,養父母是做的好事兒。
最糾結的問題是,孩子是被買賣的,一開始就是交易。
於此同時,買家養了孩子十幾年乃至幾十年,並且沒有虐待孩子,視如己出。
如果買家對孩子很好,真當親生的了,這個事情就開始有點撓頭了。
這兩個被拐孩子被找回來後,一個說養父母如果被判刑自己會生氣;
一個期望親生父母給養父母寫諒解書。
我看到有人怪孩子不懂事。
不,孩子的反應很正常,而且他們也是受害者。
從正義的角度看,拐賣、買賣兒童本就是重罪。
你從公眾的角度看,搶人子女毀人一生,這就是個天打雷劈的罪,光是坐牢都算便宜了;
但你從被拐兒童角度看,這人又是實打實的養了自己,他們確實把我當孩子,我也確實把他們當爸媽了,讓我建議他們坐牢我也做不到。
這時候,這個事情本身就很難辦了。
甚至還有孩子被找到後,認親之後選擇繼續和養父母生活,這就更尷尬了。
每一方的訴求都是清晰的,大家的感情線交織在一起,就非常麻煩。
這也是拐賣兒童案件中最殘酷也最麻煩的地方,即使是被偷走的感情,也是會產生路徑依賴的。
捫心自問,假如我自己身上,今天突然有人上門說其實他們才是我爸媽,我爸媽是養父母,我會怎麼選擇?
我自己大概率會選擇我現在的爸媽,因為幾十年的感情摻不了假,也放不下。
親生父母與我而言,可能已經是陌生人了。
這就是感情的殘酷。
所以怎麼辦?
那就只能不辦。
也就是被拐兒童的意見不構成參考,甚至不允許對整個過程有任何參與,完全交由法律處理。
這不是最好的方法,這是很讓人難受的辦法,但這是唯一的方法。
許多人批評被拐兒童,覺得他們認賊作父,傷害親生父母,認為他們就該拋下養父母,斷絕關系,親手將他們送進牢裡。
這非常無腦。
兒童被拐賣,對於親生父母和被拐兒童本人都是災難,他們都是受害者。
被拐賣兒童的特殊性在於,他作為被搶奪的「資源」,在經歷拐賣後,往往會與養父母以親人身份長期相處。
二者之間由於長期相處會逐漸建立情感聯系。
同時,由於許多兒童在被拐賣時年紀尚小,隨著時間流逝將養父母當作親生父母也是常有發生。
更可怕的是,許多年紀較大,有記憶,不配合的小孩往往會被人販子殺害。
而留下來的小孩大多都是年紀較小,記憶不明朗,更聽話的小孩。
所以,這些小孩會將「養父母」當作親生父母是大概率的事情,他們作為「貨物」的時候已經被篩選了一次。
而即便知道了自己是被拐賣的,那又能怎麼樣?
幾十年相處是真的,「養育之恩」也是真的。
人是情感的動物,是社會關系的集合。
你自己養的狗,跟外面的流浪狗是不一樣的;
你自己的親友,跟外面的陌生人也是不一樣的。
讓他在這個年紀換一個家庭,親手送養父母去坐牢,就是讓他看著自己過去的生活土崩瓦解,把人生推倒重來。
能不能重建不知道,但先毀一次是必然的。
誰能做到?
誰都做不到。
如果他能轉個頭過去就把養父母拋棄,送他們進去,這反而更不正常。
要不就是他養父母確實不當人,要不就是他不當人。
說白了,共情是人類的本能,大家都是嘴硬心軟。
我相信被拐兒童知道真相的時候也是恨得咬牙切齒。
但朝夕相處十幾年,情感是真的,付出也是真的,能怎麼辦呢?
還是不辦。
就是他可以在情感上諒解,但他的諒解不能有法律效應。
首先,這種所謂的原諒,對於作為受害者的親生父母而言,是一種二次傷害。
在孩子被拐後,無數受害者父母拋家舍業,放棄自己的人生,走上尋找孩子的未知路。
《親愛的》、《失孤》中都有所展示,而現實相比電影只重不輕。
無數人失去的人生,遭遇的痛苦,內心的折磨,十幾年的顛沛流離,全部都源於買賣。
自己半生的傷痛,就這麼輕飄飄的原諒了?
即便原諒了,這種所謂的「原諒」,也不過是不忍心自己子女夾在中間當磨心罷了,只不過是基於對子女的愛罷了。
但細細的想,憑什麼?
憑什麼我的孩子跟你走了,我的人生被你毀了,我的一切被你拿走了。
當我終於找回來的時候,孩子還是跟你走,人生還是你的,而我依然什麼都沒有?
還要親手將你原諒。
殺人犯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
即便出於社會公義,也不能允許這種原諒。
養父母買賣兒童,本身就有「養育」的目的所在。
所謂「養育之恩」,並不是其自發行善所為,而是其買賣兒童本身的目的所在。
本來就是為了養小孩所以買,這種「養育之恩」不能用以抵消犯罪之惡。
因為這就是犯罪動機。
另一方面。
拐賣兒童作為一種重罪,必然需要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而不受懲處,無異於鼓勵犯罪。
因此追究養父母刑事責任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這時候,矛盾出現了。
要被拐兒童指證養父母,反人性,反的是小孩的人性;
對養父母從輕發落,也反人性,反的是親生父母的人性。
甚至不止反人性,還反社會。
那麼小孩應該怎麼做才對呢?
小孩什麼都不需要做。
不要聽小孩的話,被拐既是被害者的家屬,也是加害者的家屬,他的話不應該參考。
甚至於讓他參與其中都是逼著他在親生父母和養父母之間做選擇,都是對他們的第三次傷害。
你讓他怎麼選?
他選誰都是錯,選誰都難受。
甚至大概率會因為幾十年感情選養父母。
退一萬步來說,讓被害者還要思考如何處理加害者,本來就是不正確的。
真正的做法就應該不參考被拐兒童的意見,不要讓被拐兒童對這個事件有任何參與。
甚至我覺得新聞都不該報導小孩的任何相關信息,就讓他平靜的度過這段艱難的時光。
法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讓正義聲張,讓被害者出氣,讓加害者坐牢。
讓法律當惡人?
對,法律就該當惡人。
法律是規則,是處罰,是維持社會穩定運行的絕對法則。
你要跳出規則,你就要接受懲罰。
沒有人求著你去買賣小孩,既然做了,就認打受罰。
小孩是無辜的?
當然,因此才不能讓他在這個事情上再受煎熬,不要逼迫他做任何決定。
等買家從牢裡放出來之後,生活怎麼繼續就怎麼繼續。
這種處理方式自然很殘忍,也做不到兩全其美。
但,為什麼事事都要兩全其美?
不要想有兩全其美。
收養小孩,撿來小孩,照顧小孩,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出錢救下小孩,都沒有問題。
但花錢訂購小孩,這就是問題。
對於拐賣小孩這種近乎無解(怎麼操作都必然有人受傷)的犯罪,買賣同罪如果不能堅決執行,那其實就是變相降低【買】的代價。
只要降低了【買】的代價,那麼【買】的需求就會多起來,然後【賣】的供給就會多。
哪怕現在人販子最高可以判死刑,也攔不住他們拐孩子。
販毒也是死刑,但是毒販子依然悶頭沖。
為什麼?
因為有市場。
所以根源,應該是毀掉這個市場。
而方法,不僅僅是打擊賣家,還要打擊買家。
至於怎麼打擊,是坐牢,還是經濟賠償,還是怎樣,這就是專業人士的領域了。
世界是一盤巨大的混沌棋。
要在混沌無序的世界,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運行,需要最基礎的法理保障。
天有不測風雲,我們無法保證好人總有好報,但我們必須保證惡人必有惡報。
人人幸福,自然是最好的結局。
但,惡人得好報,恰恰是在毀掉大多數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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