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遊
法律!法律!法律!
今天仔細說說一個當年轟動香港的案例,此案一度讓在香港娛樂圈呼風喚雨的大佬曾志偉灰頭土臉:
2012年11月22日
黃浩自爆前員工向他兜售一段藝人疑似在其餐廳吸毒的短片,並聲稱曾看過短片及獲警方主動聯絡,令藝人飯局事件轟動全港。
2012年12月5日
曾志偉出席前港姐鄭嘉雯婚宴,被指疑因飯局事件涉嫌掌摑黃浩,黃浩之後坐警車往警察局報案及往醫院驗傷,而曾志偉同晚也到中區警察局助查。
2012年12月7日
曾志偉和黃浩都曾被叫到警局協助調查,但很快便從警局離開,之後繼續開工拍攝其新電影。
2012年12月19日
曾志偉被警方拘捕,案件列作涉嫌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案處理。
事件發生後,香港伍家賢律師根據有關新聞報導所描述而表示,「 曾志偉涉嫌在萬豪酒店內掌摑黃浩」事件,一旦立案,被告人隨時被警方控告四項罪名。
「 其實只要是傷害他人身體,無論重手還是輕手,都可被控告襲擊罪,但警方會視乎現場證據(現場錄像)同證人口供,再決定是否作出起訴,至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阻止對方報警都屬於非法禁錮。而其中有人向黃浩表示作出要求,如果他不照做,’就打你!’這樣的就有機會構成刑事恐嚇。另外如果真是有人要求黃浩不好將掌握到他人的犯罪證據交給警方,無論直接還是間接阻止,都已經是妨礙司法公正。」伍家賢說。
根據伍律師的闡述,我們看到曾志偉當時可能面臨的四項指控分別是:普通襲擊罪、非法禁錮罪、刑事恐嚇以及妨礙司法公正。
我們分別看看這四項罪名在香港的法律裡是如何規定的 :
1、首先是普通襲擊罪;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關於普通襲擊的定義,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2、非法禁錮罪;
非法禁錮有可能牽涉其他罪行,最高可監禁十年。
3、刑事恐嚇;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對於刑事恐嚇的定義,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4、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屬《普通法》罪行,沒有最高刑罰,視乎處理案件的法院判刑限制,一般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從以上羅列的罪名來看,雖然當時事件僅僅是個簡單的肢體衝突,過程中並沒有人受傷。但即使如此,曾志偉當年面臨的指控也相當嚴重。
雖然最後曾志偉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曾志偉被此事困擾長達半年之久,可謂教訓深重,即使他被公認為在教訓惡人(黃浩口碑極差,常被人指亂搞事),可法律就是法律,給情感留下的空間並不多。
據報導,曾志偉在香港警署內逗留近9個小時,錄了4小時口供。全程眉頭深鎖。也按流程打指模及拍照,當警員聲稱自此會有個屬於他的犯罪記錄編號時,而且這個編號是終生的;無論將來犯任何事,都是用這個編號。
原本以為小事一樁的曾志偉聞言非常激動,一度失控,甚至流下了眼淚。
這和電影裡經常輕鬆出入警局、囂張跋扈的「 韓琛「 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電影中的香港大佬可以神通廣大,真實生活中的香港大佬又如何呢?
面對法律,他們都只有認慫。
貴為上流社會的大佬,卻連一個臭名昭著的小人物也收拾不了,反而被法律制的服服帖帖的,難怪曾志偉憋屈落淚了。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香港法律對於人身傷害,乃至恐嚇威脅的遏制非常有力。
香港警察不會驗過了輕傷才敢收押你,甚至在還未開始人身傷害,僅僅是針對在我們看來司空見慣的口頭威脅和恐嚇,都做了明確細緻的法律規定,這無疑把人身傷害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當每個人在暴露出傷害或威脅對方的企圖時,都需要掂量一下可能受到的法律後果。這當然會促使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對他人溫和友善,輕易不敢對他人惡狠狠的威脅與傷害。
久而久之,生活其中的每個人都安全感倍增,而不用擔心受到他人威脅和傷害時,法律總是姍姍來遲、無能為力。
So,一個社會中,普通人的安全感來自哪裡?不是GDP,不是核武器,而只有健全的法治。
這是「 曾志偉案件」給我們最有價值的啟示。
來源 北遊獨立評論
傳播真相 探究歷史 支持正義 分享快樂
Follow @xiaxiao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