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規則鼓勵人作惡

當規則鼓勵人作惡

作者:漫天雪

1818至1819年,美國發生經濟危機,許多銀行倒閉、企業破產。無錢還債的債務人到處都有,就像美國建國初期的謝斯起義一樣,大量無力還債的人形成了一股強大的勢力,對社會秩序和執政當局形成巨大壓力。由於當時美國國會並未制定統一的破產法,於是,以紐約州為首,各州紛紛出台破產法案,廢除債務人因欠債而入獄的傳統,規定只要債務人為債權人利益已經指派專人管理財產,即可免除債務。

法案的出台使債務人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大量有償債能力的人也紛紛向法院申請免除債務。紐約商人克勞寧謝爾德在法案通過以前一個月,從斯特吉斯那裡借了一筆錢,第二年投資失敗,宣稱依據紐約州破產法,他的債務被取消。之後,他去了馬薩諸塞,重新投資大賺一筆,但是卻拒絕斯特吉斯還錢的要求,於是他們將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在判決中故意迴避聯邦權力與州權之爭,從契約條款和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入手,做出了判決。他認為:「契約權利是一種自然權利,無法讓渡給政府,沒有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立法機構不能通過法律強加給一項契約某些條件」。他對紐約州無視契約神聖的自然法制定的破產法案深惡痛絕,認為這種法律「其危害是如此之強烈、如此讓人震驚,以至於不僅損害了商業交往、威脅到信用的生存,而且還侵蝕了人們的道德,摧毀了私人信譽的神聖。」因此,紐約州破產法被宣布無效。

當法律不是平等適用於每個人的抽象行為規則時,產生的後果就是:鼓勵人們做無賴。

由於法律變得不再正義,人們就會競相參與立法活動,因為那意味著取得了合法的掠奪的權力。同時,每個人都處於一種人格撕裂的狀態,稍有良知的人就會在守法與缺德、堅守道德與違法之間做痛苦的掙扎。

之所以會掙扎,是因為這種法律將人們置於法律與道德的困境之中,是因為除了成文的制定法,還有比它更高一級的律令的存在。

這種律令,就是自發秩序自然演化而來的自然法和倫理道德,它先於國家、成文法而存在,是成長出來的,是對業已存在的權利的闡發,而不是誰替我們制定的。

有的人雖然可以頒布法律,但是卻不能左右權利的發生。任何制定法,都有廢止的可能,但是自然法卻永續存在規範著我們的生活。任何時候,不能忘記自我負責、說話算話、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樣的律令。

這時候,人們仍然有可能做出合乎人類良知的選擇,其依據的就是自然法、正義之法、作為一種度量衡一樣存在的法上之法——它可以用來評價成文法是否符合正義和道德的標準。

可是,如此清晰可辨的倫理與規則,某些知識分子卻千方百計抹黑,讓其含混不清,我們不揣測其動機,不評價其道德品質,但卻清楚地看出其對自發秩序的蔑視,那就是:倫理、道德、法律、秩序,如此重要的東西,怎麼能交給一個自發的自然演化出來的東西,而讓我的計劃、規劃、知識才能沒有了用武之地?似乎為了他的「社會工程師」夢想的實現,不惜犧牲全人類。

我們不禁要問:從什麼時候起,花別人的錢成了理直氣壯,欠別人的錢可以不還,殺人的惡魔需要被寬恕卻不顧受害者的感受?這已經不是什麼意識形態的爭論,這是要挑戰人類的良知!

在他們的鼓譟下,那些鼓勵人們不勞而獲、對善良苛責而對邪惡容忍的法律粉墨登場,它們最容易培養公民的無賴氣質,讓全社會信奉叢林法則,而不是崇尚規則和美德。它將社會拖入墮落的深淵,造就一大批品格低劣的人。人們往往會將其歸結為個人品德卑下,殊不知,這正是錯誤的規則結出的惡果。

一項規則,不論其打著任何高尚的旗號,出於什麼善良的願望,主觀意圖多麼良好,只要客觀上會造成這樣的結果,都是惡法無疑。這樣的法律,必須予以廢除。

人們往往會根據一部法律在鼓勵什麼、遏止什麼而做出理性的選擇,這種選擇合乎行動邏輯。然而,什麼是正義,什麼是邪惡,什麼是高尚,什麼是卑劣,卻有著清晰的價值判斷。

用我尊貴的朋友「海師」的話一言以蔽之:行動學是價值中立的,但自由主義價值從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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