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obert_樊百樂
看了冷水灘通報的警情,小伙子踢傷了猥褻他女同學並企圖逃跑的嫌疑人,反而以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
估計很多朋友跟我一樣,只是看了轉發裡的標題,誤以為小伙子是在發現了鹹豬手的當場,因為猥瑣男想跑,小伙子把他踢傷的。然後大家會本能地思考,這算不算正當防衛,猥瑣男行為不軌後跑路的過程,算不算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等等問題。但是很遺憾,這個案情不是這樣的。
根據案情通報,小伙子當場揭發了猥瑣男的不軌行為,雙方發生爭執,去商場調監控。猥瑣男突然逃竄,小伙子追到了停車場,踢了三腳,前兩腳沒踢中,第三腳把嫌疑人踢骨折了。輕傷。就這段描述來看,從任何角度,這都不算猥褻行為發生的「當場」,也不能認為猥褻行為還在發生過程中。所以,看起來是無法構成正當防衛的(也因此談不上防衛過當的話題)。這在刑法理論中,被稱為「事後防衛」,往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所以,小伙子被刑拘,就是理中客的必然應得結果嗎?大家覺得小伙子很冤,就一定是輿論干涉司法的烏合之眾嗎?
我覺得不一定。刑法裡讓好人脫罪的理由,除了常見的正當防衛理論之外,還有一個高冷概念,叫「期待可能性」。
推薦大家看一部美國的法律電影,叫《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這是個真實案件改編的故事。在早年種族歧視盛行的美國南部密西西比州,一個黑人男子的年僅幾歲的小女兒,被兩個喝醉的白人開車劫持到荒無人煙的河邊,慘遭輪姦,等到這位父親趕到時,兩個凶犯已經揚長而去,只剩下奄奄一息的女兒。報案後,兩個凶徒被鎮上的警官逮捕。但因為實在過於悲憤,而且因為這個鎮上白人對黑人行凶向來容易輕判甚至無罪,怒火中燒的黑人父親,拿著一支步槍,在警察押解嫌犯的途中,一陣亂槍把侵犯女兒的凶手擊斃了,而且混亂中,一個白人警察的腿部也中槍,後來不得不截肢。
這時,由凱文史派西扮演的檢察官閃亮登場,控告這名黑人父親故意殺人。理由很充分:女兒被糟蹋,很讓人同情,但是嫌犯已經被抓,這位父親還是動用私刑,更何況還誤傷了一位人民警察。馬修麥康納扮演的辯護律師,經過重重努力,甚至私下還被當地的3K黨把家給燒了,但終於在最後一場令人動容的庭審戲中,說服了陪審團,這種情況下,你能指望一個父親做什麼?讓人感動的是,那位截肢的白人警官,反而在法庭上說,不怪這位父親,要是自己擔上這事兒,估計也會這麼做的。最終如大家所料,父親無罪釋放。
這裡涉及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就是如果一個人在一種情況下,你根本無法期待ta作出合法的行為,那麼即便ta違法了,這種行為也是免責的,用行話來說,你對ta沒有「期待可能性」。咱們國家和美國法律體系不同,更接近於德國日本的大陸法系。大陸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來自於一個中二的德國案件,人稱「癖馬案」。
1895年的時候,德國的出租車業務還是由馬車進行的。一個馬夫被一個出租車業主聘用當司機。這個業主買的一匹馬有個毛病,特別愛用尾巴去使勁壓韁繩,馬夫就老提醒業主,這馬有問題,很容易出事兒。但業主財迷,捨不得換馬,就不聽馬夫的建議,而且告訴馬夫你再提這事兒你就走人。直到1896年的一天,馬夫在送客人的途中,這匹有怪癖的馬突然發作,用尾巴纏繞住韁繩,使得馬車失控,把一個鐵匠老師撞骨折了。這個案件的關鍵是,馬夫既然早就知道這馬的怪癖,用不用對這起交通事故負責?
這案子一直打到了德意志帝國法院,法官判決馬夫無罪。原因是:法律不應該去期待一個馬夫冒著寧願丟掉工作的危險,也要去挺身而出跟雇主死剛。這種情況下,沒有令馬夫去遵紀守法的「期待可能性」,回到冷水灘的小伙子身上。雖然他沒有像《殺戮時刻》裡的黑人父親一樣,遭受那麼劇烈的痛苦(但一位剛剛高考完的女同學被猥褻,絕對是非常痛苦、非常令人憤慨的),但問題是他也沒有去連殺兩人誤傷一人啊?整件事情其實是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共情到一個小號兒的《殺戮時刻》案件的。
中國目前對於性騷擾、猥褻女性甚至兒童的處罰力度是怎樣的?
你作為一個被害人,或者見義勇為的人,得花多大的力氣,去自己舉證,才能讓侵害人受到這種力度的懲罰?
一個據說是猥褻慣犯的老油條,在被當場抓包的情況下,還想在監控室跑,用羅翔老師的話說,你不要把自己代入一個事後的理性人,你要代入一個義憤的當事人角色中,你會怎麼做?
小伙子的爸爸說,事後很快就有一個社會人過來,帶著威脅的口吻索要賠償金,小伙子家裡甚至還賠了他一大筆錢。面對一個事先猥褻、事後威脅的惡棍,你會怎麼做?
期待可能性,是期待一個守法公民通過文明手段伸張正義的可能性,但如果只有期待一個見義勇為的少年、面對不法行為能比百分之八十的長輩成年人更勇敢地揭發、但在監控室對質的時候嫌疑人扭頭就跑、你卻只能眼睜睜看著他逃走(因為「抓捕逃犯是政府的事情」)、然後事後報警發現當天監控神祕地沒有內容、警察同志告訴你和那個姑娘「也沒多大事兒,而且我們是講證據的」、弄不好還被老賊反咬一口要求賠償名譽侵權精神損失。
如果我們只能期待這種可能性的話,這種期待可能性不要也罷。
如果我們只能期待這種可能性的話,就等於下次出現這種情況時,我們期待的是袖手旁觀、明哲保身。
這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期待可能性。
一個過幾天就要高考的小伙子,見義勇為的結果不應該是民事上讓家裡給真正的侵害者賠錢,刑事上去看守所,等著在餘生去頂一個故意傷害罪的評價。小伙子無罪,小伙子是好樣的。
等待法律制裁的,應該且僅應該是侵害人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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