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人對西方歷史的誤讀有很多,其中就包括所謂「黑暗的中世紀」。
一般人會把西方歷史簡化為3段:
- 輝煌燦爛的古希臘+古羅馬時期;
- 被野蠻的日耳曼人入侵摧殘的黑暗中世紀;
- 古希臘、古羅馬文化復興後的近現代。
彷彿整部西方歷史,就是古希臘、古羅馬文明的沉浮史,事實真的如此嗎?
當然不是!
我之前已經著文介紹過:當我們談論「西方」的時候,我們在談論什麼?
不但現在的西方人是日耳曼人的直接後代,西方文明也是在這些日耳曼人手上創造出來的。
西方文明非但不是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繼承和延續,而是被日耳曼人用全新的手法創建出來的產物。
古希臘文化和古羅馬文明,僅僅是日耳曼人用以創建這個特殊文明所用的材料之一,這兩種文明在很多核心部分都有著顯著的差異。
這個差異跟日耳曼人的古老傳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誠然,在日耳曼人走出森林,橫掃古羅馬衰老的龐大身軀時,其初期文化的質樸和粗陋,和曾經輝煌的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在發展水平上不可同日而語,也大相異趣。
但正是因為這些當時還很簡陋的日耳曼古老傳統,成了一個獨特的工具,整合重塑了古希臘古羅馬和基督教這兩大文化,最終成就了「大拼盤式」的西方文明。
要注意的是,這個「大拼盤」並不是簡單的文化疊加,期間各種文化之間進行了激烈的博弈和各種複雜的化學反應。
其中,起著催化劑作用的,就是日耳曼獨特的古老傳統。
02
日耳曼人走出森林的契機,其實和東方草原民族——匈奴人的西遷有關。
日耳曼蠻族中的一支——哥特人在遭遇西遷的匈奴人後,被迫南下進入羅馬帝國的疆土,沒曾想,曾經無比強大的羅馬帝國此時已經衰弱無比,入侵者幾乎沒有受到有效的反抗。
隨著哥特人的長驅直入,如入無人之境,其他日耳曼蠻族受到了鼓舞,於是紛紛大舉入侵,羅馬帝國衰敗的龐大疆土,被日耳曼蠻族撕裂成無數碎片,瓜分殆盡。
從此,長達10個世紀的漫長中世紀拉開了序幕。
我們觀察這些早期日耳曼蠻族,會發現他們是一個個的軍事組織。
日耳曼人的祖先居住在歐洲中部日耳曼尼亞的廣闊土地上,當古希臘的城邦已經創造出耀眼的哲學和文化時,他們還處於氏族部落制度下,過著遊牧和漁獵的生活。
早期的日耳曼部落更多是一種戰爭團伙,以戰爭和掠奪為職業,由王或部落首領與一群忠於他的戰士組成。
首領帶領部落通過戰爭掠奪來戰利品,和部落成員分享,首領和部落成員依靠能力和榮耀建立起牢固的私人依附關係。
而「王」的選舉也以勇力為標準,部落大會為政治權力中心。
因為本身就是個軍事組織,所以首領必須是智勇雙全之人,否則無法凝聚部落成員。
而這種軍事幫團就是日耳曼蠻族獨特的「親兵隊」組織,它的社會組織模式和政治架構全依託於此。
所以,當日耳曼蠻族湧入羅馬帝國,建立起無數大大小小的王國時,自然而然就沿用了這套本民族的古老政治體系。
03
這套政治體系的核心,是軍事封地制度。
日耳曼人搶到土地和戰利品後,依照傳統開始分封,而附庸宣誓依附於領主,這就是中世紀盛行的「采邑制」。
日耳曼人的采邑制和古羅馬的政治體系有著本質的區別。
對於這一點,大多數中國人受制於固有的教育模式,對古羅馬的政治體系非常熟悉,而對日耳曼人的組織結構和思維方式非常陌生。這種陌生感恰恰是導致中國人普遍對西方社會有著根深蒂固誤解的根本原因。
那麼,日耳曼人和古羅馬人的政治體系有著什麼本質區別呢?
日耳曼人的采邑制是以「約定」為基礎,雙方互有權利和義務。
古羅馬的臣民和統治者之間則是統治和被統治的權力關係。
而在中世紀,由日耳曼人建立的眾多封建王國的權力結構,是合伙人關係,以私人約定為基礎,和古羅馬上下級統治者——被統治者的政治關係大相異趣。
附庸拿到封賞後,還可以再分封,如此依序下去,形成一個樹枝狀的差序格局。
中世紀林立的王國就是以此「封建契約」建立起來。
王國之間的秩序也是沿用這套日耳曼人熟知的方式加以確立。
說到私人約定,有一個明證,當時有個原則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什麼意思呢?
就是領主管不了隔級附庸,附庸僅僅有義務效忠給你分封的上一級領主,管著你領主的領主,卻管不了你。
可見,中世紀就是出於這麼一種犬牙交錯、相互制衡的權力結構之中。
同時,正因為中世紀的封建王國都不夠強大,所以基督教會獲得了足夠的活動空間,隨著全民信教的基礎,一直和王權分庭抗禮。
總之,中世紀一直處於各種權力相互交織的政治秩序之中,沒有任何一個勢力可以占到壓倒性的優勢。
這種網狀的政治生態的直接結果有兩個:
- 一是在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沒有出現中央集權;
- 二是形成了西方政治傳統中非常重要的「分權制衡」理念。
而「分權制衡」恰恰是現代政治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核心要素,追根溯源,其源頭就在日耳曼人的古老政治傳統之中。
04
區別於古希臘的城邦,古羅馬的帝國以及後世的「專制王權國家」,日耳曼人採取的不是金字塔式的從上而下的政治架構,而是依照約定、自願協商原則下的政治組合,類似於現代的「聯邦制」。
這必定是一種鬆散的政治結構,但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契約雙方是一種平等關係。
在羅馬法復興的同時,日耳曼人也把自己的政治傳統注入到了基督教會的組織模式裡,形成了羅馬法截然不同的一些政治觀念。
總結起來,就是「普遍同意權」和「依約統治」兩個原則。
在基督教的宗教運動中,這兩個原則能夠被屢次拿出來作為民意支撐,恰恰在於這本身就是日耳曼人在世俗生活中的運作方式,原本就是他們的慣常做法,自然而然就會引用到對教皇的制約之中來。
法學家博爾曼極為敏銳的指出:
中世紀教會法在許多方面同時採集了羅馬法及日耳曼法兩種法律,但作為教會內部組織及權力安排之「憲法」的「社團法」,源自日耳曼習慣法的精神。
他認為,中世紀基督教會拒絕羅馬法的這個觀念——即只有帝國當局確認為社團的團體才享有社團的特權和自由。
與此相反,教會法認為,任何有必要的機構和有目的的人的集團,例如醫院、學生組織、教會,都可以構成一個社團,而無需更高權威的認可。
教會法不但確認了自治組織在政治上的合法性,還確認了社團和其每個成員之間,必須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管轄,普遍同意的共享權利和義務的組織模式。
這無疑就是現代政治文明中「社群自治」、「普遍民主」的雛形。
當這樣一種帶著濃厚「自治」意味的社團觀念被引入教會法後,在它依附於基督教會——這麼一個歐洲最大和最強有力的結構之上,「自治」被制度化和普及化,毫無懸念。
05
日耳曼人不但將自己的政治傳統注入到了基督教會之中,還和來自古希臘的「自然法」理念無縫對接。
日耳曼的社群觀念和古希臘的自然法理念,被公認為是中世紀憲政主義的兩大來源。
在政治秩序中,日耳曼人在不斷在延續普遍同意和訂立政治契約的習慣和傳統。
在思想觀念中,一大批中世紀的經院哲學家、法學家和神學家,都是自然法傳統的代言人,都從權利概念的挖掘中,極力維護「普遍同意」在政治權力成立過程中的重要性。
從政治秩序和抽象觀念兩個方面,日耳曼人完成了經驗和抽象的重新整合與塑造,最終形成了對王權和教權的限制和制約,搭建起了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的防火牆。
不得不說,如果沒有日耳曼人的塑造,現代政治文明中習以為常的諸如自由、民主、分權的理念,就無從談起,註定只是虛無縹緲的空中樓閣,無法落地。
當然,與古希臘和古羅馬自帶的理性光環相比,注重實際和經驗的日耳曼傳統,可能顯得過於平實和質樸。
缺乏激動人心的新奇說法,可能是導致這種傳統在近代沒有吸引很多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精英注意的根本原因。
同時,也有近代西方政治精英們出於各種需要,刻意妖魔化鬥爭對象的副產品,總之,撥開這些迷霧,我們才能看到歷史的真相,那就是:
「野蠻」的日耳曼人,才是西方文明的真正締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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